(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993年10月9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六条、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组织、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推行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协调残疾人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团体的工作;培养残疾人事业工作者。
第十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大会职权:
一、选举产生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三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主席团聘请。
第十四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的工作;
四、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代表中国残联,负责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中必须有残疾人。
理事长由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政府批准。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中国残联的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评议委员会
评议委员会是中国残联的监督、咨询机构。评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选,委员中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亲友会、中国精神残疾人亲友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从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设残疾人联合会。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残联指导。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设评议委员会、专门协会;省级以下残疾人联合会可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助理员,助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协会或小组是基层残疾人组织,受上级残联指导。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同意、本单位批准,可设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协会设主席、副主席,残疾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
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残疾人会议。
第二十四条、基层组织的任务是:联系、团结、教育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要求,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服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