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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妨碍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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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1)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

    (2)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残疾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义务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保证残疾儿童能够接受适宜的教育。

录入:敬竹 添加: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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