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
(2)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残疾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义务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保证残疾儿童能够接受适宜的教育。
(1)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
(2)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残疾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义务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保证残疾儿童能够接受适宜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