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并采取多种措施,扶助贫困残疾儿童入学。
(1)对经济困难的接受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2)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3)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4)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5)残疾孤儿: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 1998年2月,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点的通知》,开展以减免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的杂费、教材费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残疾学生提供生活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资助活动。1996年,中国残联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救助因贫失学残疾儿童工作的通知》,将因贫失学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纳入全国"希望工程"的救助中。1998年,又同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救助贫困失学残疾女童工作的通知》,将因贫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纳入"春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