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其条件与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基本一致。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不应受限制。
● 2004年起,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政策出现新变化,在考生报考时不再出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中不再要求考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考生的体检标准也由统一指令性要求改为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并明确要求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