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6、以假充真的行为;7、以次充好的行为;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6、以假充真的行为;7、以次充好的行为;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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