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 上述案件是否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由法院审查决定。此外,对于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免交诉讼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并将原件交给法院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