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以及相关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而实际上,社区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
在西方,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许多矛盾都由社区解决。例如在美国,社区组织参加的工作包括:民权运动及种族冲突、都市衰退及重建工作、大社会计划及向贫穷挑战计划、维护低收入者及消费者等大多数人利益的各项工作等。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之中,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引发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诸多问题,面临着社会需求与国家承受能力相矛盾的局面。再有,宏观上看,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迫使政府转变其职能,把管理社会工作的职能下放到社区;另一方面,迫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同样也要将管理社会工作的职能转给 社区--于是,来自基层的需求与来自宏观层次的需求汇合,使得我国的社区建设已处在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前,公民的生老病死等诸多服务是依靠政府和单位,随着社区建设在我国的发展,这一切将落在社区组织上。为此,我国政府十分注重社区建设,往昔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已成为国家公务员。
在这个大背景下,作为残疾人中最困难群体之一的盲人,首先应该感到庆幸。因为,他们的生活有了新的盼望,从前期望的种种权益和服务,都有了实现的可能。但是,也应该看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一个过程,目前的社区服务在许多方面尚不能满足广大盲人朋友的需求,社区服务的发展完善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需要广大盲人朋友的理解。在我国推行社区建设的今天,广大盲人能把自身的需求呼吁出来,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它不仅反映了盲人朋友积极参与社区共建(社区公民的最大特点是参与),让自身融入社会的积极热情,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区服务、特别是针对残疾人服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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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的概念:
“社区”最早起源于拉丁语,30年代由国外引入。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将“社区”一词首先用于社会学。“社区”一词从出现到现在其含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迄今对社区这个概念的解释不下几十种。我国的“社区”这一概念,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社区服务的概念:
所谓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组织下居民所进行的自助服务,是以社区为单位开展的社会服务,是一种公益性质的福利性便民利民服务,是一种为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社会服务。
三、社区服务的由来:
社区服务是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而兴起的,它是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化大大生产和社会分工专业化的产物。在发展中国家,埃及率先尝试了社区建设与服务。在我国,是1986年由国家民政部从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第一次提出来的。
四、社区服务包含的内容:
一是社区福利服务:它是针对社区特殊群体提高的服务。首先是为老年群体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老年人包户服务、老年人收养和寄托服务、老年人文化生活服务、老年人庇护服务、老年人生活综合服务等。其次是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群体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病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寄托服务、弱智儿童启智教育服务等。再次是为社区心理障碍群体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心理咨询服务、心理诊治服务等;
二是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它是针对社区居民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婚庆丧事服务、子女教育辅导服务等,属于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相结合的便民利民服务;
三是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共建服务。它是指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资源,开展的双向共建服务。主要包括职工及家庭子女就业培训服务、企业生产安全服务、社区设施维护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