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扶持残疾人投身创业实践,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凡具有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北宜昌经济开发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0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二、扶持项目及标准
1、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所办企业或项目正常经营满半年者,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00元;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00元。
2、鼓励残疾人大学生自主创业。对所办企业或项目正常经营满半年者,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00元;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00元。
3、鼓励农村残疾人积极发展种养殖业。每年底由各区残联推荐评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种养殖业能手,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00元。
4、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一年以上,并与残疾人职工签定了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自主经营者,按安置人数每人给予600元一次性扶持。对扶持后新增就业岗位增加残疾人就业的,可重新申报,但原已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不得重复计算。
上述四项扶持政策同一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过原同类扶持政策的残疾人不再享受。
5、设立残疾人自主创业示范奖。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在残疾人中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获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获省级表彰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表彰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资金渠道及审批程序
1、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区两级分别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中列出自主创业奖励基金;市、区两级各承担50%。
2、办理程序。创业者本人携带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负责初审,区残联审核;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市残联审批;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组织发放。在办理过程中,对不符合扶持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多渠道扶持残疾人创业。各区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劳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创业扶持政策,多渠道扶持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创业。
四、其他事项
1、各区残联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创业扶持申请、审批、管理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除由区残联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追回外,当事人及其创业实体五年之内不再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属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由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3、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会员会管辖范围内,有符合上述扶持条件者,由市级提供扶持资金。
4、各县、市、夷陵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