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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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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西藏网-西藏日报
人气:3347
2011-05-13

 

(2010年5月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全区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结合西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西藏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全区现有残疾人19.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是一个数量多、困难大、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多种原因,全区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相当多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未得到有效保障,在生产生活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为残疾人提供的社会服务还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服务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把更多关怀和温暖送给广大残疾人,切实解决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让全区残疾人衣食有着落、生活有保障,已经成为构建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区人民的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的总体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统筹城乡、加快发展,力争用五年时间,全区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贫困残疾人助视、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的住房、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残疾少年儿童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确保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全面执行和落实,使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更加广泛,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加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加专项制度安排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作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点对象,应保尽保。其中,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再给予适当补助。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对享受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护理补贴。免收残疾人招工、报考公务员体检费。农牧区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义务。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免收初装、维护费,减半收取收视费。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等,只收取工料费,减免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贴。积极研究制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在困难企业就业的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补贴。农牧区残疾人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建立和完善农牧区残疾人参加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鼓励并帮助农牧区残疾人参加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残疾人参加各项医疗保险后,住院费应优先给予报销。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患者超出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区民政厅管理使用的本级彩票公益金应拿出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视、助听、助行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予以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飞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参加政府及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农牧区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同等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

  (六)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予以支持,逐步形成残疾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包括假肢矫形器的安装)、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给予救助,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为残疾人减免的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七)加强残疾预防。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认真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特需人群补碘、孕前期和孕早期妇女补服叶酸、大骨节病防治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控制残疾的发生。搞好婚前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视母婴保健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对于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孕妇和新生儿,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产期保健,并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早诊断、早发现、早干预的机制。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宣传普及预防残疾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残疾意识。

  (八)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就业综合服务体系。地(市)要建设残疾人康复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和托养服务中心;优先在人口3万以上的县(不含地、市政府所在县)建设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宣传、文化、教育、辅助器具供应、维权、托养等多项服务功能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逐步在人口3万以下的县建设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设施。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精神病防治列入卫生工作总体规划。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必须设立精神病科。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康复科。

  各级人民政府要改善残疾人服务行业工作者的办公条件,制定并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岗位津贴政策,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九)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提高残疾人素质。要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提高残疾适龄儿童入学率,巩固残疾学生在校率。在充分利用现有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特教班建设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特教班的师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的标准。加大残疾人特殊学校的教育投入,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结合特教心理、生理康复及知识学习、成才、就业等要求,开设康复训练科目,要采取倾斜政策,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高校开设特殊教育有关专业,支持师范院校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开发和推广藏语盲文和手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

  在全区职业教育经费预算中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职教专项经费,根据学校教职工专业设置、学生人数,按每个专业年均运行经费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安排。我区三类残疾人学生接受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校免收学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学校,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接受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全面享受国家助学金。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片区)限制。进城务工家庭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免收借读费,同时享受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同等待遇。进城务工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困难补助。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建立健全助学制度,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助、贷学金评定标准和审核条件。

  制定并完善残疾人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特教工作者生活待遇。残疾人特殊学校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按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计算。在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享受“三包”政策,“三包”标准为年人均5000元。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公用经费调整为普通学校核定标准的2倍。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平均公用经费调整为普通学校核定标准的6倍。

  (十)采取残疾人就业保护措施,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吸纳残疾人就业没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防护条件,在残疾人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先进、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退休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时,要优先为残疾人职工安排适宜的工作。确因生产技术条件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妥善做好重新安置工作和解决其基本生活。破产企业对残疾职工的遣散费必须高于其他职工,提高幅度应不低于20%,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市)各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在总量中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3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给予优惠:1、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营业场地;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对残疾人申请的各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残疾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对符合现行担保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3、依法减免下列税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组织或助残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证明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所接纳的用于助残的社会资金和物资捐赠,免收所得税。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接受的国际捐赠物品,按程序报请减免关税;对于援建的服务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我区的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4、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机构应当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把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失业、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残疾人联合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时,要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残疾人需求,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十一)加强专项扶贫工作,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列入优先扶持对象,将农牧区、城镇低收入贫困残疾人纳入整体扶贫开发规划,保证各级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开展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牧区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人群纳入整体扶贫工作中,每年的扶贫资金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工作。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残疾人,并按最高扶持标准给予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倾斜。对从事劳动生产的农牧区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特别扶助,组织结对帮扶和志愿者帮助残疾人发展生产。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非农户口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牧民户口并符合农牧区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在进行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及新农村农牧民安居工程等农牧区基本建设时,应考虑增设方便残疾人生产和生活的措施。村委会(办事处)在签办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尽可能将方便残疾人行走及生产的土地调划给残疾人耕种。

  (十二)发展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业,实施残疾人“阳光家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等服务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加大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要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住房。产权置换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地段、楼层安置和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对农牧区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救灾救济时予以优先照顾。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十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牧区要大力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地(市)、县(市、区)要对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制定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化。地(市)以上公共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播手语新闻节目。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市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逐步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没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停车场所应专门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并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十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区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有序发展。积极引导残疾人特别是青少年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其体质,增加其信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体育活动场所。举办好全区各级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发现苗子,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人才。社会公众文化生活应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大中专院校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和服务。要组织残疾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体育人才。广泛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

  四、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加强宣传,强化公众扶残助残意识。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念,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要大力宣传扶残助残先进典型,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信心。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和助残教育等内容纳入中小学德育工作内容。

  (十六)协调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全社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健全残疾人组织机构

  (十七)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要定期听取残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地(市)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八)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自治区、地(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县(市)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十九)推进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法规规章,形成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强法制教育,各级司法部门要把残疾人保障法列入普法内容,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残疾人的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优先予以答复。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鼓励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二十)逐步形成发展残疾人事业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优惠扶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优惠扶助有关工作,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优惠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服务部门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在每一年的年初要根据辖区内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向残疾人发送该残疾人可享受优待扶助的重点项目通知单,并在当年底做出优免情况统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残联。

  (二十一)要加强残疾人组织机构建设和残联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机构单列的残疾人联合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逐步配备专职或兼职残疾人工作者。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成立残疾人协会。要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关心、重视残联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六、其它

  (二十二)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三)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市)、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的内容落到实处,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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