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理论与实践研究
中央7号文件提出要“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国办发19号同样要求“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使残疾人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向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残疾人事业与时俱进,又好又快地发展的必然要求。
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把服务决策、推进事业作为研究的根本目标,把破解难题作为研究的主攻方向,把指导实践作为研究的最终归宿。理论研究和业务工作相辅相成,相互渗透,对实践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1.我国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取得丰硕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伴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道主义思想,紧密结合残疾人工作实际,初步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理论体系,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人道主义作为社会的重要基础思想已经确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残疾人事业突破思想界理论界的禁区,大力宣传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事业崛起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朴方同志身体力行,大力倡导并努力践行人道主义,带领千千万万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探索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道路。他深刻指出,人道主义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应该在马列主义思想范畴之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思想之一,是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一面旗帜。1999年3月,记录着邓朴方同志从1983年到1998年15年间有关人道主义、残疾人问题和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的《人道主义的呼唤》一卷本出版,标志着“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初步形成。2006年12月邓朴方同志《人道主义的呼唤》三卷本出版,成为人道主义实践的生动记录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思想指南,也是这一阶段最重要的理论成果。
(2)残疾人事业通过贯彻实施五个五年纲要,组织体系、业务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确立,为理论研究和政策创新打下了丰厚的实践基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制定、颁布实施和2008年的修订,标志着残疾人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推进的历史新阶段,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
(3)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在学术专业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机构陆续建立,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理论研讨日益活跃。武汉、郑州、江苏、广东、广西、江西等地相继成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社会团体。中国残联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和南京大学合作,成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基地)、研究。举办“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启动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开展残疾人小康实现进程监测分析研究,一批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著作、论文陆续出版和发表。这是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发挥专业研究机构和残疾人组织积极性,积聚人才和智力的机制创新和战略转型。
但是,制约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瓶颈依然存在,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与快速发展的残疾人事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总体上滞后于实际工作。主要表现在:
一是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尚未纳入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主流,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对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了解不多,认识不够,研究甚少;
二是残联系统对理论与实践研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投入不够,人才匮乏;
三是一些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工作总结层面,缺少理论的积累、提炼和创新;
四是残联与专业研究机构横向联系不多,研究机构和专家介入不够;
五是理论与实践研究地区发展不平衡。
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任何一项事业都包含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仅表现在残疾人工作各项业务的进展程度,也表现在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残疾人事业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履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性、实践性很强的事业,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需要继承发展,不断创新;残疾人工作是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社会工作,需要开阔视野,综合分析,通盘考虑。残疾人事业发展问题既是实践问题,又是理论问题,残疾人事业的实践经验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总结和论证,上升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原则;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这些都需要理论上的探索和指导。“十二五”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光荣的使命和责任对我们的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是促进干部队伍提高理论素养和水平,切实贯彻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等的重要途径。
2.“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重大发展机遇。根据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要求,要着力加强以下工作: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继续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方向的基础问题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展开研究。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包括制定出台政策法规、科学规划事业布局、争取财政加大投入、规范服务标准,鼓励社会或民间力量参与等,都需要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支持和保证。
同时,要加强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汲取各国先进经验,探索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和服务模式,使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惠及广大残疾人,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残疾人带来更多和更长久的福祉。
(2)继续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残疾人事业研究基地的学术优势和积极性,加强和推动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社会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人口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建设,主要包括学科凝炼、队伍汇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等方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安排科研计划和人才计划等相关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并给予支持和倾斜;整合各种资源,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建设措施,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人力、物力和政策的倾斜。建立残疾人事业相关学科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共同筹集学科建设经费。
(3)办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研究会是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12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社团,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开展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与实践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主要业务是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研究工作、与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学术研讨、交流与合作及有关培训、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书籍及资料。主管单位为中国残联。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残联名誉主席邓朴方任名誉会长。理事会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和国家有关部委的人员及残疾人专业工作者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研究室,承担日常工作,并在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研究会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加强自身建设;按照章程开展多层次学术研究,积极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办好会刊《残疾人研究》杂志;不断改进研究会网站;编好《工作通讯》;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社团年检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证等相关手续;完成设立残疾预防、残疾人社会保障、残疾人服务三个专业委员会的申报审批程序;逐步健全研究会秘书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4)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年度课题管理,加大投入,推动课题研究数量和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编写出版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研究、培训系列丛书,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成果转化,资助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专著出版,力争“十二五”时期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和残疾预防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继续支持举办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提高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和南京大学等院校共同举办的研讨会的学术水平、指导性和影响力。
(八)社会环境
中央7号文件明确指出:“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理论支撑,也是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主导思想,需要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大力弘扬和积极倡导,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增进对残疾人群体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广泛唤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推动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巨大热情。
“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1.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各级新闻宣传和文化出版部门为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群体状况、构建和谐社会氛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中央7号文件要求:“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十二五”期间,将继续加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典型人物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多拍摄、出版残疾人题材的优秀影视作品和图书,并对盲文出版物予以扶持。
2.新闻媒体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网络等新媒体宣传。
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是保障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培育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和风尚,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基础,也是党的宣传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报道以各级新闻媒体为主要传播途径,必须充分调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突出精品意识,善于抓住宣传契机,注重宣传内容策划,充分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残疾人事业,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发挥媒体的宣传、教育、监督作用,形成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的规模效应。
3.省、设区市广播电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栏目。
对困难地区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给予扶持。继续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广大听力、视力残疾人获取信息存在极大障碍。消除残疾人信息障碍,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残疾特点的信息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广播、电视节目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在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是推进信息无障碍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上众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据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有26个省级电视台和146个地市级电视台开设了手语新闻节目;全国省级广播电台共开设了48个残疾人专题节目,地市级广播电台开设了 352个残疾人专题节目。这些节目成为我国人权保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宣传窗口,得到了残疾人群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扶持尚未开设手语新闻的省级及地市级电视台的开播工作。
4.组织好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
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为推动开展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工作,提升残疾人题材的新闻作品质量,中国残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优秀新闻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获奖广播作品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之友》栏目中播出。“十二五”期间,两个将分别在2012年、2014年举行。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五月的第3个周日是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始于1991年。从1992年起,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的工作重点确立活动主题,2011年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为“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截至2011年,全国共组织开展了21次助残日活动。经第47次联合国大会残疾人问题特别会议决定,从1992年开始,每年的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活动是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良好契机,促进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残疾人状况和需求、更加理解支持残疾人事业,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切实的服务和帮助,极大推进了扶残助残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十二五”期间,各级残联和部门应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扶残助残活动,精心组织每年的助残日和残疾人日活动。动员社会更加关注支持残疾人事业,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
“人道主义进校园”和“手拉手红领巾助残”活动是对广大少年儿童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的生动形式。“人道主义进校园”主要是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通过学习《人道主义读本》等方式,进行人道主义思想、自强与助残教育。“手拉手红领巾助残”始于1986年,全国少先队员积极响应,以学校、班级或者小组为单位组织助残小分队,建立助残联谊网,在学习和生活中开展以帮助残疾人、帮助残疾小伙伴、帮助困难残疾人子女为主要内容的助残活动。少年儿童不仅从小培育了关心他人和乐于奉献的道德品德,也接受了自强自立和顽强拼搏的人生教育。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态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组织及其活动。中国残联及其地方组织和专门协会陆续加入了残疾人国际、康复国际、世界盲人联盟、世界聋人联合会和融合国际等主要国际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组织或其在亚太地区的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国际活动,与30多个国家的残疾人组织保持经常性的友好联系和合作关系。二是交往对象不断扩大。不仅有周边国家和地区,还有五大洲不同的广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是交往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政府残疾人事务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也有与各国、各地区间残疾人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广泛交往,既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四是对外交流和合作的水平不断提高。从开始小规模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到诸如推动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倡议发动和支持“亚太残疾人十年”、与国际狮子会合作开展“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等重大国际合作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国际影响。
残疾人事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中国不断加深了解世界的过程,也是“平等、参与、共享”理念以及康复、无障碍、残奥会和特奥会、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新生事物在中国落地生根,不断发展的过程,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观念、信息、技术和资金支持。同时,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向国际社会宣传和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形象和残疾人事业辉煌成就的重要途径。2003年10月,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因其为中国和世界残疾人事业及人权事业的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荣获“联合国人权奖”,中国残疾人事业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赞誉。
1.主要任务和要求
“十二五”期间,对残疾人工作在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对外展示我国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性,应站在全球化和国际化的高度给予充分认识。从有利于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有利于配合国家外交大局出发,并考虑国际标准和要求来部署和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1)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国际合作水平。
配合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逐步扩大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和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交流和合作规模、范围和领域方面,不断有所突破和发展,提高对外交流和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努力开创全方位对外交流和合作的新格局。既要重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和合作,也要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建立、完善并不断扩大我国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网络。
(2)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做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
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扩大和影响力的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和期待与日俱增。在做好国内残疾人工作的同时,要有计划、有意识地注意国内残疾人工作与国际残疾人事务的衔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扩大和发挥我国残疾人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和作用。2008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积极推进履约工作,把它当做一项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点工作务求做实做好。
(3)充分展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伟大成就。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为树立我国人权保障的良好形象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二五”期间,在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中,要充分展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伟大成就,加强对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地服务和支持国家外交大局。
(4)掌握、研究和借鉴国际残疾人事业的新动态、新理念和新方法,丰富加深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认识,结合我国残疾人工作实际,拓展工作视野和思路,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
2.国际残疾人运动纲领性文件
1982年第37届联大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93第48届联大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和2006年第62届联大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残疾人运动的三大纲领性文件。这三大国际文书相互协同,互为补充,是世界各国制定残疾人法律、政策及发展规划的核心文件。《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侧重于规划及战略性的实施、监测和评估,在监测上与《残疾人权利公约》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残疾人权利公约》更强调人权的视角,把普遍适用的人权准则运用于残疾人领域,以一个全面的人权公约的形式体现出来,成为联合国历史上首部为保护残疾人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列举了一般性原则:尊重残疾人固有的尊严和个人自由;反对基于残疾的歧视;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机会均等;无障碍;男女平等;尊重残疾儿童逐步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等。《公约》明确规定的残疾人各项具体权利包括:
(1)法律上的平等和不歧视;
(2)生命、人身自由和安全;
(3)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和法律能力;
(4)免于酷刑;
(5)免于剥削、暴力和虐待;
(6)身心完整受到尊重;
(7)迁徙自由和取得国籍;
(8)在社区内生活和独立生活的权利;
(9)表达和见解自由;
(10)尊重隐私;
(11)尊重家居和家庭;
(12)教育权;
(13)工作权;
(14)保持适足生活水平和获得社会保护的权利;
(15)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权利;
(16)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公约》从尊重、保护和实现残疾人权利三方面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为缔约国促进社会发展、实现残疾人的权利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行动框架。
中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最早发起国之一。中国政府和中国残联积极参与《残疾人权利公约》起草和磋商,是参加公约特委会工作组的27个国家之一。2007年3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公约》,成为首批缔约国之一。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公约》,同年8月31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按照《公约》第35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在该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及其后至少每四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2010年8月31日,中国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正式递交了首次履约报告。
作为缔约国,我国政府在国家发展框架内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公约》,践行国际义务,保障残疾人权益。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包括38个部委和人民团体,是中国政府协调、制定、指导、监督残疾人工作政策、规划和实施的机构,负责实施本公约的事项,包括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行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均承担有残疾人权益保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本部门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定期就《公约》履约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全国政协就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执法视察和调研,对法律执行和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协也开展类似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活动。
中国政府将在“十二五”期间2014年8月31日,向联合国第二次提交履约报告。
3.国际涉残组织
(1)联合国涉及残疾人事务的机构
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成员组成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积极推动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并通过了三个国际文书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与尊严:《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4年)和《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联合国秘书处是为整个联合国系统运转提供服务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中,经济和社会事务部(desa)是秘书处内协调残疾人事务的核心业务部门,特别是其中的社会政策和发展司,承担着支持、监督和评估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发布有关残疾人事务的信息,促进政府和区域性残疾人行动等具体工作。
联合国从事或涉及残疾人事务的组织和机构有很多,除秘书处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外,主要机构还有:联大的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即“第三委员会”)、经社理事会下辖的社会发展委员会及其残疾人事务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第三委员会”是处理残疾人问题的一个主要机构,在联合国历史上,许多有关残疾人的重要决议、宣言和行动,都是由这个委员会率先审议并作出报告,然后以联大决议形式正式公之于世的。经社理事会下辖的社会发展委员会,是由46名委员组成、负责向经社理事会就社会政策提出建议的一个职能委员会,也是联合国内部处理残疾人事务的主要机构。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于1994年专门设立了一个“残疾人事务特别报告员”,作为负责监督《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执行的机制。报告员的主要工作是对各国进行工作访问、发放问卷表,在残疾人问题专家小组的协助下,就执行《标准规则》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权委员会近年来越来越关注残疾人人权保障。从1994年起,人权委员会每两年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人权的决议。这一系列决议强调要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残疾人的问题,要求各国政府按照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标准来保护残疾人的人权,并在其履约报告中增加关残疾人人权保护的内容。
联合国在各地区还有一些分支机构,例如负责亚太地区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简称“亚太经社会”或escap),负责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务。
此外,联合国系统内部还有许多职能机构和专门机构,它们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与残疾人有关或影响到残疾人的工作,比较重要的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等。
中国残联一贯重视与联合国的合作,双方关系健康发展。自1998年至今,中国残联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一直享有特别咨商地位。
(2)主要国际残疾人组织
康复国际(英文名称为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简称ri)是一个长期致力于促进残疾人康复和福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康复国际在美国纽约设有秘书处,在近100个国家拥有700多个会员和准会员,还有若干个国际组织会员。康复国际与联合国系统特别是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联合国各区域性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并在这些组织中具有咨商地位。康复国际是最早积极倡导残疾人康复和服务的国际组织,率先提出了目前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对于推动发起“联合国残疾人年”、制定和实施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等重大国际行动发挥过重要影响。中国残联为康复国际正式会员。
残疾人国际(英文名称为disabled people’s international,简称dpi)是一个跨残疾类别、强调残疾人自我代表和管理并积极致力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权利的国际残疾人组织,是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5个主要残疾人组织之一。1981年12月在新加坡成立,总部和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中国残联于1991年加入残疾人国际并成为正式会员,从此与残疾人国际开始了长期友好的关系。
融合国际(英文名称为inclusion international,简称ii)是一个为智力障碍者倡导平等权利并促进其融入社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五个主要国际残疾人组织之一。中国残联是融合国际的正式成员。
世界盲人联盟(英文名称为world blind union,简称“世盲联”,即wbu)是一个为全世界盲人和视力障碍人士争取平等机会和权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成立于1984年,由其前身国际盲人联合会和世界盲人福利会合并而成。世界盲人联盟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5个主要国际残疾人组织之一。中国盲人协会的前身组织中国盲人和聋哑人协会是参与成立该组织的创始成员。
世界聋人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the deaf,简称“世聋联”,即wfd)是一个争取聋人权益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五个主要国际残疾人组织之一。中国聋人协会为世聋联正式会员。
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简称ipc)是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国际性代表组织。ipc负责组织并指导、协调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其他高水平残疾人体育比赛,主要是重要的世界和地区锦标赛。我国于2008年9月在北京成功举办北京2008年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国际特殊奥林匹克理事会(英文名称为special olympics international,简称soi)是一个国际性的弱智人体育运动的民间团体,创立于1968年。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和推动世界各国开展弱智人体育运动,定期举办国际性特殊奥运会。我国于2007年10月在上海成功举办上海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