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残疾预防
人口与发展是21世纪全球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口健康在国家可持续发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我国人口健康水平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但依然面临着较大的残疾人口规模和发生风险。如何采取有效的行动降低残疾的发生,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1.我国残疾预防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就
自上世纪80年代初系统开展残疾人工作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残疾预防工作。1988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把积极开展预防残疾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
1990年公布,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强调,“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199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把“系统开展残疾预防,努力减少残疾发生”作为五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总目标之一,并设专章提出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2001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也将“开展降低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作为“十五”计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2年7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提出的目标和措施,积极响应2002年5月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大会提出的持续降低婴儿死亡率的全球目标倡议,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出生缺陷高发的状况,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年)》。这一行动计划对于提高认识,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有效防控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已经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中国残联与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规划确立了全国防盲治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盲率及视力残疾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密度及医疗条件等,因地制宜地开展防盲治盲活动,推进防盲治盲工作。
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国际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大会”,发布了旨在推动全球“人人享有健康听力”的《北京宣言》,要求各国政府制订本国的耳聋预防和康复规划。为响应这一号召,进一步推进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听力卫生保健和康复的目标,我国政府制定了《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年)》。规划确立了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规划目标、主要措施和考核与评估机制。
2007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要“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的工作目标并继续组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干预措施。
2008年,中央7号文件专设章节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并明确指出要“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意见成为制定并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预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 “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防治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城市大气、噪声污染”。对建立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和有效开展残疾预防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经过近20多年来的努力,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和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残疾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通过优生优育、计划免疫、补碘、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等有效措施,脊髓灰质炎、营养不良后遗症和药物致聋等传统致残因素得到控制,有效地预防了部分残疾发生;仅“十一五”期间,全国就有424万盲人通过白内障复明手术重见光明;通过开展肢体残疾矫治手术、精神病综合康复防治、聋儿语训等重点康复工程,90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减少减轻了数百万例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同时,我们初步探索出适合国情的残疾预防工作模式和经验。
——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团体履行职责,社会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推动残疾预防工作;
——摸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推动残疾预防工作;
——组织实施残疾预防重点工程,降低重点领域残疾风险;
——普及预防知识,增强公众预防意识;
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老龄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新的致残因素也在明显增加,如快速增长的慢性病和老年病致残、骨关节疾患致残、各种毒性物质致残、精神因素致残、交通等意外事故致残等,这些致残风险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新的挑战。
2.加强残疾预防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鉴于残疾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残疾预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动目标。
1976年,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单有残疾康复是很不够的,必须重视未残先防。为此,提出关于残疾的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概念,指出残疾预防要多部门(如卫生、教育等)联合采取措施。
1981年,多个国家的科学家、医生和政府官员齐集英国利兹堡举行国际残疾预防会议,分析和探讨了全球残疾预防问题,发表了著名的《利兹堡宣言》,明确论述了残疾的可预防性,呼吁制定预防残疾行动纲领,作为当年联合国“国际残疾人年”后续工作的一个必要内容。同年,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认真研究残疾的预防和康复问题,发表专题技术报告,着重分析了发展中国家三级预防(康复)问题和工业发达国家残疾预防的特殊问题。
1982年,联合国在提出的《残疾人十年工作的全球行动纲领》中把残疾预防与康复相提并论,分别列为一项大目标,同时提出残疾预防的三大策略:①采取综合措施,②因时因地及时制订有效的计划,③早期干预与系统的三级预防相结合。在“残疾人十年”运动开始后不久,联合国发展总署、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成立“国际消除可预防性残疾行动委员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帮助实施社区卫生计划,提出从早期确诊、治疗和康复,提供可负担得起的手术,提高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存活率,免疫接种,消除营养不良,提供清洁用水等7个方面预防残疾的发生。
1992年,在日内瓦国际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系统总结了80年代世界范围内残疾预防的成绩,强调把残疾预防作为人类的一项基本保健权利,大会还提出残疾预防的重点在一级和二级预防,要求各国保健和康复计划围绕残疾预防这个中心,协调行动,紧密合作,以争取残疾预防更大的成绩。随着以社区为基础的残疾康复计划在全世界的推广,以及残疾的概念和模式的转变,把残疾康复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消除歧视,改善社会环境,提供残疾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已经成为新世纪以来残疾预防和康复的重点。
2002年,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开始在亚太地区开展“亚太残疾人十年(2003-2012)计划”,并在当年通过了“为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努力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力为本的社会”即著名的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纲要”要求各国政府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发现、早确诊和转诊服务,向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资助和培训的早期干预服务;为残疾儿童提供同等受教育的机会。
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残疾的社会模式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阻挡人们参与的环境障碍是引起残疾的主要原因,建立和提供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消除贫穷是预防残疾的重要内容。
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第58次会议通过决议,承诺加强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规划,提出要在2009年之前完成一份包括残疾预防、管理和康复的世界报告以指导这一领域的工作;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政府提高各国人民对残疾预防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协调政府部门共同参与预防残疾活动,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降低怀孕期和婴幼儿期造成残疾的危险因素。
世界卫生组织在2006-2011年残疾和康复行动计划中提出:让所有的残疾人都生活的有尊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残疾和康复行动的主要任务涉及从残疾一级预防到残疾康复、改善致残环境等各方面内容;
2006年联合国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是联合国本世纪最大工程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文书。《公约》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公约敦促签约国应当组织、加强和推广综合性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尤其是在医疗卫生、就业、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公约还提出:向残疾人提供残疾特需医疗卫生服务,包括酌情提供早期诊断和干预,并提供旨在尽量减轻残疾和预防残疾恶化的服务。
回顾过去30多年的国际残疾预防行动,可以清晰地看到,国际社会对残疾预防的认识不断提高,残疾预防的领域日益广泛。人们进一步认识到:
——残疾预防是提高一个国家竞争力的基础工作之一;
——残疾预防不仅是医疗卫生部门的事,也是政府多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大事;
——残疾预防不仅仅在生物医学层面,而且在社会文化层面也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残疾预防必须扎根基层,面向社区,服务社群;
——残疾预防事关全体公民的生存、健康与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中华民族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把残疾预防工作放在提高综合国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地位来安排和推动。
3.“十二五”时期我国残疾预防工作的重点
“十二五”时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中国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2009年12月,在国家社科基金办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残联、北京大学联合承担并组织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残疾预防对策研究》,目前课题已取得初步研究成果,数篇论文已公开发表或收入到会议的论文集中。这是做好残疾预防的基础性工作之一。项目集中了国内知名高校和机构优秀的残疾预防、社会学、心理学、康复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我国当前的致残因素、预防对策、工作机制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十二五”期间以及今后更长时期我国残疾预防的对策。
二是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在1987年、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大样本抽样调查残疾评定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标准,组织全国各领域医学专家历时数年制定的这一国家残疾分级和评定标准的制订和颁布执行,有利于残疾评定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
三是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预防并康复是改变、修复残疾人生命形态的根本途经,是残疾人权利实现的真实体现和实现参与共享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载体。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筹,建立起由政府残工委各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目前,由中国残联牵头,卫生部、国家计生委等多部委参与,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正在抓紧起草《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
四是制定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包括多方面的行动,如初级保健、产前产后的幼儿保健、营养教育、传染病免疫运动、防治地方病措施、执行安全条例、在不同环境中防止发生事故的方案,也包括改造工作场所以防止职业残疾和疾病,预防由于环境污染或武装冲突而造成的残疾。而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全社会成员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制定出台无障碍建设条例,对于预防由于外在环境等因素导致的残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是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中央7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客观需要,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的重大任务之一。残疾预防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为了保证所编制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必须有政府多部门的参与和协作。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法律法规,在制订和修订优生优育、安全生产、药品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时将残疾预防内容纳入其中。同时要组织开展残疾预防综合试点,选择残疾预防的若干重点领域对具体的预防策略、措施手段、部门分工、组织协调等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和总结,以完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并在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至全国实施。
残疾,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积极的预防是控制和减少残疾的有效途径。
4.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我国残疾人口数量众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较大的压力。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即平均每16个人中就有一名残疾人。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加上人口快速老龄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等因素,我国正处于残疾高发期,残疾人口还将持续增加。相关研究表明,我国残疾人每年增加约200万,2020年以后每年将以250万人的速度快速增加,至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将达到1.6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如此庞大的残疾人口规模势必会对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公共卫生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形成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必须在2020年前抓住我国重大战略机遇期,尤其是在“十二五”期间未雨绸缪,大力发展残疾预防事业,实施全国性的残疾预防行动,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残疾并不是注定要发生的,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残疾预防和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利用现有的技术可以使至少50%的残疾得以控制或者使其延迟发生。近10年来,由于国际组织的发起和推动,各国政府日益重视,科技与卫生事业的进步,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论在世界范围还是在中国,残疾预防工作都已取得很大成绩。
(1)一些致残性传染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消灭或接近消灭。
致残性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的有效控制、消灭,大大减少了此类传染病所致残疾。如我国在实行计划免疫后的9年中(1982-1990),与实行计划免疫前的9年相比,4种致残性疾病: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等的年平均患病人数减少了323万例,从而大大降低了相应残疾在儿童中的发生率。
(2)作为致残因素的营养不良和微量元素缺乏,如维生素a、碘缺乏等,正在不断得到矫正。
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大约一半的发展中国家采取直接分发维生素a胶囊、维生素a强化类食品等措施改善人口维生素a缺乏状况。1993-1998年,全世界每年分发大约10亿颗维生素a胶囊。据估计,1995年全世界大约只有1.2%学龄前儿童维生素a缺乏,到20世纪末临床性维生素a缺乏大约从10年前的3%下降到1.5%,下降了50%左右。维生素a水平的提高将有助于减少低视力和视力障碍的发生。
碘缺乏造成的儿童智力发育迟滞和智力残疾一直是营养干预的重点项目,目前全世界四分之三的发展中国家颁布了食用碘添加盐预防智力发育迟滞的法规。我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通过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经过近20年的推广和努力,2002年全国监测结果显示我国碘添加盐的覆盖率达到95.2%,总体人群和婴幼儿尿碘水平处于适宜状态。2003年世界卫生组织已把我国评估为碘营养适宜国家,通过全民实用碘盐这种经济有效的干预方法,大大减少和预防了我国智力残疾的发生。
(3)妇幼卫生和优生优育工作的加强使先天性残疾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对出生缺陷的干预,减少了先天性残疾的发生。
以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最高的山西省为例,该省每万名新生儿中有出生缺陷的高达190名。其中,万名新生婴儿中有200至400名缺陷婴儿的县区有39个,有400名以上缺陷婴儿的县区有13个。2001年,国家把该省和顺、中阳、平遥、平定4县市列为“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试点,山西省在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的31个县,同时开展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通过努力,山西省“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初见成效,统计结果显示,2004年平遥县出生缺陷率由2003年的190.26/万降到102.38/万,和顺县出生缺陷率由427/万下降到297/万。我国其他地区开展的“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4)开展康复医疗,加强残疾的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工作,减少了残疾和残障的发生。
为了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我国从1988年开始开展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聋儿康复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系列康复活动和项目。通过15年来各部门的配合和努力,我国一共有1280万左右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1991年,我国开始社区康复的试点工作,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广泛开展康复训练。
大量残疾预防工作的结果表明,我国现有的残疾预防政策和措施是有效的,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是可以控制的。但是,这些预防措施大多数限于个别领域,仍然缺乏国家残疾预防对策的系统研究,没有形成残疾预防工作整体的方针和政策;已开展的残疾预防成果及经验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没有形成成熟的残疾预防模式;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残疾预防工作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用于残疾预防的资源总量不足。我国的残疾预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整合,加强残疾预防已经成为“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实施全国性的残疾预防行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残疾预防的目的就是要控制致残危险因素,避免或减少残疾的发生,并阻止或延迟残疾的进一步发展。“十二五”时期残疾预防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实施一批重点残疾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5.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残疾预防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必须要有系统、周密的残疾预防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一,要制定全国残疾预防长远规划,合理制定不同时期残疾预防的策略和目标。从国家计划的高度上统筹全国性重大残疾预防工作,并在各级政府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残疾预防相关内容,这是残疾预防的首要对策。
第二,还要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增强现有政策的可操作性,以保证国家残疾预防策略和目标的实现。在目前各类残疾预防措施的专题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系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整体的国家残疾预防对策和行动计划,以指导残疾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要积极推动政府各相关部门参与和协作残疾预防工作。残疾预防工作涉及卫生、计生、安监、教育、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国务院残工委的领导下,积极推动多部门的参与协作,全面构建残疾预防的支持政策,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合理分担机制,给予财政经费保障,切实保证各类残疾预防政策的落实。如除制定国家级的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外,相关部门在制定和修订有关优生优育、安全生产、药品管理、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时,还应将残疾预防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促进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政策措施进一步具体化,保证达到政策目标。
第四,良好的社会支持是残疾预防工作成功必不可少的保障。要充分发挥慈善机构、民间团体、志愿者等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在残疾预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营造支持残疾预防工作的社会环境。
第五,积极总结和推广已有的残疾预防模式和成果,将成功经验整合到国家残疾预防体系中;要加强以循证为基础的残疾预防对策研究,进一步总结和研究科学、经济、有效的残疾预防措施。开展残疾预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形成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6.实施重点残疾预防工程
目前,全国各地对各类残疾的预防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残疾,如出生缺陷、交通和职业意外伤害、听力残疾、视力残疾等的预防已经形成了有效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但大多还停留在一个个的“点”上,没有或没来得及深入总结,形成适宜的残疾预防模式并进行推广。此外,从残疾预防的角度看,残疾高危人群和残疾人作为一个整体实际上暴露在各种残疾风险的威胁之下,受多重致残危险因素的综合作用。而致残高危因素具有明显的年龄和职业特征,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人群的残疾发生水平和致残原因都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同的重点人群和不同的致残原因,应该实施有重点的优先干预策略,选择不同的干预重点和措施。“十二五”时期要针对危害面广和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各地相关部门应积极总结残疾预防成果和经验,促进残疾预防模式的形成和及时推广,推动残疾预防工作的开展。
针对一般人群,应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的发生。有效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中毒氟骨症患者、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性、亚急性克山病病例。规范临床药物使用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减少药物致残。
针对育龄人口,应重点通过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等手段早期发现残疾,推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逐步建立健全全国产前筛查诊断网络,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防止和减少先天性残疾人口的出生。
针对儿童,应重点预防跌落、意外伤害和传染性疾病致残,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有效控制先天性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引起的儿童智力残疾的发生。
对高危职业人口来说,重点在于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个人防范意识,减少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损所带来的残疾。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事故致残。
对视力残疾,要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低视力、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
针对老年人则要重点预防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
精神残疾预防方面,要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减少精神疾病及其导致的残疾和自杀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7.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要有效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首先要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对残疾预防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残疾预防知识的普及和预防意识的提高是最经济和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广泛宣传和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普遍提高公众对残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形成“残疾预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共识,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残疾预防工作。
组织好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孕前优生咨询和医学检查。
8.法律法规和基础信息平台建设
开展全国性的残疾预防行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作保障,加强残疾预防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形成有力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制度环境,有效组织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保证我国残疾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推动全国性残疾预防机制的建立。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我国的残疾预防监测和信息统计数据库,建立完善的残疾监测及残疾预防文献资料库,为致残因素监控、残疾预防研究和政策措施制定提供可靠的基础和依据。
推动科研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残疾预防对策研究”的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为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持,科学有效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