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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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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三)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平等参与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扶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有利于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其自身权利并体现其社会价值,使更多残疾人从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真正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不断加大政策措施,特别是2007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残疾人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发挥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导作用,在社会各界、用人单位、残疾人的共同努力下,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就业格局,并呈现出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以《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中央7号文件、国办1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实施为标志,建立了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框架;二是形成了以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和个体从业为主,以公益岗位就业、社区就业、居家就业、辅助性就业为补充的多元化就业格局;三是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得到强化,全国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3094个,工作人员达2.9万人,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共有376万城乡残疾人得到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艰苦创业,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和“能工巧匠”。

      在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的同时,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层次低、就业稳定性差的总体形势没有根本改变,歧视和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人状况监测显示,全国城镇就业年龄段近半数的残疾人未实现就业。

      1.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大力开发各类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提升残疾人职业能力和就业潜能,提高就业层次和保障水平,已成为“十二五”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任务。

      (1)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是《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宗旨和指导原则,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完善以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为核心的政策措施已成为“十二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导向。“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完善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扩大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体就业规模,提升就业稳定性,推动实现有尊严的体面就业。在国家就业战略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形势下,针对广大残疾人的就业需求,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数量,提高劳动收入和保障水平,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和稳岗就业率。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发扬自主择业、自强创业的精神,广开就业门路,调动广大残疾人个体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灵活就业的积极性,是以创业带动就业、保持残疾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提升收入水平的重要渠道。“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就业模式和职业培训制度将得到完善,通过实名制培训和实名制就业实现精细化管理,确保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坚持实施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和各项优惠扶持措施,逐步提升农村残疾人的劳动收入水平。

      (2)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是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步伐不断加快的总体形势下,国家通过不断加强针对残疾人的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专项就业服务的总称。“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规范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升就业服务能力,逐步实现针对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提供均等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通过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队伍的总体水平和合理人才结构,极大地促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改善和初步解决视力残疾人(盲人)就业难题;通过提供职业康复、职业能力评估等服务,逐步探索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这不仅是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也是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主要政策措施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法规建设

      《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是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益等方面一脉相承。贯彻落实两项法律法规,加强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的立法宗旨,是依法推进“十二五”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保障。

      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个体从业者及残疾人按规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对集中就业单位(含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经过近几年的政策实践和调查摸底,各地对进一步完善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反映较为强烈,集中反映在人均退税上限3.5万元和10人以上(含10人)残疾人最低就业规模限制过严过高的条件等方面。通过开展全国范围的调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对于部分修订该项政策达成了基本共识,并准备在“十二五”期间进行修订工作。自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15年来,多数地方政府对本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作出了调整,扩大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服务及职业培训方面的使用范围。目前财政部、中国残联正着手研究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并将其作为“十二五”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都明确规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享受政府优先采购”。从各地实践来看,落实此项内容的难点在于难以确定哪些具体产品可以由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来专产专营和享受政府优先采购。从实践来看,部分地市、县政府已将部分办公用品,如打印用纸张、信封、纸杯、文件盒(夹)等产品指定给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特别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场、庇护工场来专项生产,享受政府优先采购政策。这些宝贵实践,将为制定“十二五”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提供政策依据和突破重点,并通过逐步扩大范围加以完善。

      就业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有效工作机制。“十一五”期间,国务院为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国残联作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大了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力度。同时,各级政府相应建立了就业工作的联动督导机制,部分地区已将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其中。在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的就业联动和督导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务必确保加入各级政府的就业联席工作机制,将残疾人就业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在同步推进的同时,为残疾人就业争取更多的特惠政策措施。

      (2)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

      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是实现“十二五”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的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该工程实施及管理的重点是将建立和依托实名制就业信息统计系统,就业管理将实现即时快捷和精准管理。

      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在政策措施和具体成效上主要体现在五个重点领域:

      一是落实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的要求,准确掌握各类国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和下一年度安排计划,逐步建立按比例就业的岗位预留制度,修订国家对残疾人进入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残疾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拓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空间。

      二是落实《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主导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同时要明确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是通过调整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及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庇护工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十二五”残疾人集中就业实现稳中有升。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个体从业、自主创业等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

      四是在国家已有扶持残疾人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措施基础上,对残疾人个体从业及创业最急需的资金、场地及租金、保险、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给予重点明确,同时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大力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五是通过开发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多种业态,帮助残疾人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实现就近就便就业。同时进一步巩固和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将其从阶段性扶持发展为长期扶持;对转移就业残疾人和女性残疾人开展针对性培训和服务,扶持其稳定就业。

      (3)残疾人职业培训

      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十二五”期间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其中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改善残疾人技能人才结构是重中之重。

      国办19号文件规定,“要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各有侧重、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这就明确了“十二五”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工作布局和导向。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开展针对人力资源市场及用人单位需求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其重点就是人力市场需求,特别强调了要符合用人单位对于符合岗位要求残疾人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方式,特别要注意突出强化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培训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培训后就业率以及上岗后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投入产出工作机制上,必须建立起职业培训补贴(来源主要是就业专项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投入考核机制。要着力加强以开展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为龙头,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为目标,积极开展就业导向明确、参与面广、技能范围不断拓宽的残疾人技能人才培养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残疾人比学技能的积极性,打造适应国家社会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的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

      (4)盲人、聋人和重度残疾人就业

      按照《盲人按摩医疗管理办法》精神,“十一五”期间,中国残联、卫生部等部委联合开展了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各项相关政策落实成为“十二五”的重要内容。帮助有职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是提升盲人就业层次,拓展盲人按摩就业空间的重要举措。盲人保健按摩仍是大多数盲人就业的主阵地,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进一步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制定出台《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同时继续按照“十二五”任务指标加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培养及就业扶持工作。

      努力推动听力言语残疾人的专项培训就业工作的开展,推动听力言语残疾人义齿加工、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等高层次就业,进一步拓宽听力言语残疾人的就业渠道。依托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庇护性工场等载体,采取各种扶持补贴和特殊劳动保障措施,促进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残疾人就业服务

      树立大服务的理念,将公共就业服务与残疾人就业服务相衔接,打造规范有序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应主动发挥其服务优势,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合其需求的针对性就业服务,提升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就业困难残疾人,同时将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开发、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身上。将残疾人纳入国家“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中,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贴心服务。加强以残疾人就业为重点的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国家各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政府雇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性障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没有达到当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各项劳动就业权益。

      (6)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辅助标准研发。《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并在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上承担大量工作。面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迅猛发展,以及残疾人对于专项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能力评估的特殊需求,现有的仅以健全人职业技能鉴定为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显然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工作的要求。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辅助性标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针对各类职业群体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体系,同时也将对各级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赋予新的职责。“十二五”期间通过此项工作,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确认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也将通过确认残疾人职业资格来了解残疾人职业能力水平,为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实现就业供求的匹配和职业生涯培养提供重要依据。

      二是落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暂行),尽快明确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市(地)、县(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与服务,必须完成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的软硬件条件。

      三是加快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相结合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充分适应就业新形势和残疾人需求,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性服务。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是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大力推进远程培训和网络培训。

      五是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并承担“十二五”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实名制统计工作。

      (7)农村残疾人就业

      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加工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通过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康复扶贫贷款等项目及措施,扶持残疾人生产增收,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农村残疾人工作的扶持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推动农村残疾人在城乡社区中的盲人按摩、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和自主创业等领域实现就业。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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