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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残疾人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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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9

 

      一、概况

      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立法,从20世纪初开始,二次大战后逐步发展。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较重要的有《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弱智人权利宣言》、《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恢复职业技能的建议书》、《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联合国决定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政府予以接受并响应)。198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1983年起,联大每年都审议《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并通过决议。

      美国,1920年制定《职业康复法》;并陆续颁布《康复法》、《建筑无障碍法》、《残疾儿童教育法》、《关于处于发展阶段的残疾人法案》等,1990年6月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美国颁布的法律,通常还附有配合实施的各类标准及细则。

      日本,颁布《残疾人对策基本法》,作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法,还制定了《残疾人福利法》、《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雇用促进法》、《残疾人职业训练法》、《特殊儿童抚养补贴法》、《战伤病者特别援助法》、《残疾人福利协会法》、《精神卫生法》等十几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英国、法国、西德、意大利、苏联、南斯拉夫,以及东欧、北欧、北美诸国,残疾人立法起步也较早。印度、泰国、巴基斯坦、蒙古、孟加拉、土耳其、伊朗、叙利亚、沙特、约旦、巴林、巴西、哥伦比亚、刚果、坦桑尼亚、乌干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立法。 

      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台湾的《特殊教育法》、《残障人福利法》等,香港的《对伤残人的公共援助》、《特别需要津贴》等法规。

      国外残疾人立法内容包括:"平等地位"与"充分参与"的宗旨;政府、社会、残疾人组织的责任;特别扶助和保护的原则,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福利、文化体育事业的方针与重要政策、措施等。

      二、规定特别扶助的原则

      为改变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利地位,国外法律在重申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的同时,普遍规定通过辅助方法、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给残疾人特别扶助,以弥补残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其平等权利的实现。联合国一系列决议重申:会员国要通过各种措施扶持残疾人,必须制定特别方针,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日本规定,给予残疾人特别关照,推进医疗、教育、训练、雇用、养老等福利政策的兑现。美国规定给残疾人以优先权和资助。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公约中特别指出:为残疾人制定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人的歧视。

      三、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联合国的许多决议中强调:对跨部门、多学科的残疾人事务,不能局限于一个部门,应在总体范围内处理,每个社会的综合规划和行政结构中都应包括,政府担当领导责任,各部都应对其主管的问题负责,并建立长久设立的、有能力协调各项工作的国家委员会。据联合国评审报告,已有87个国家设立了残疾人事务国家协调机构,有些国家以专门法律规定建立由国家首脑任主席,或总统、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国家委员会、协议会,成员包括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及残疾人组织的代表。例如,美国、日本、法国、葡萄牙、蒙古、孟加拉、刚果、巴基斯坦、塞舌尔、利比亚、约旦、叙利亚、巴林、泰国、南斯拉夫、波兰、阿根廷、巴西等。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可能是残疾人取得平等权益的最大障碍,会员国应通过公众教育使人们着重看残疾人具备的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残疾;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每个公民和整个社会都有好处,要动员全体人民的支持。许多国家都对社会和国民的责任做出了法律规定。

      四、重视残疾人组织的建设和作用

      《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和42届联大58号决议强调:只有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支持建立强大的全国性残疾人组织,使他们在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一切领域发挥作用;鼓励残疾人组织的联合、统一,并与政府协调行动。许多国家以法律明确残疾人组织的地位和责任。如日本制定了《残疾人福利协会法》;英国《残疾人法》规定:成立并确认有权威的残疾人组织,该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国家授权该组织向各级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别需要,处理有关社会服务事务;西班牙法律规定:建立全国性残疾人组织和各地分支机构,取代其他分散的小组织,以形成统一责任。许多残疾人国际组织章程规定,全国性的残疾人组织才具有申请会员的资格。

      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绝大多数残疾人具有劳动能力,只要有适当的评估、训练、安置和扶助,都能从事工作。国际劳工大会《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要求会员国,通过法律,采取必要步骤使残疾人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联合国带头录用残疾人,42届联大决议要求秘书长每年报告联合国系统录用残疾人情况。

      各国普遍实行税收减免和其它优惠扶持政策,采取集中与分散的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综合各国做法后提出:会员国要通过各种措施,扶持残疾人参加劳动,诸如受保护的车间、场地,由残疾人建立和为残疾人建立的合作企业,给予奖励的保障名额和保留、指派的职位,采用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办法;给残疾人企业和雇用残疾人的企业减税、独家合同、优先生产权、合同优待和其他技术、财政援助。南斯拉夫规定,残疾人占职工人数40%以上的企业免除一切税收。波兰规定残疾人占50%以上的免征税收,并确定手套、劳保服装、汽车灯泡等38种产品为残疾人工厂专产专营。苏联对残疾人工厂实行减免税和优先供应生产资料。西方一些国家规定按雇员残疾人数,等比例减税。香港规定公产机构优先购买残疾人生产的办公用品。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必须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例如日本、美国、苏联、英国、法国、意大利、西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卢森堡、南朝鲜、沙特、巴基斯坦、塞浦路斯、土耳其、巴林,分别规定1.5%至7%的比例。荷兰依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比例。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1.9%,政府和公共机关2%,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四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我国台湾《残障人福利法》规定,录用残疾人占3%以上者,给予奖励。

      六、保障残疾人受教育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会员国应保障残疾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使最严重残疾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并容许在入学年龄、教学内容、考试程序方面增加灵活性。我国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在年龄、课程和教学要求方面应保持弹性。

      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给予残疾少年儿童比健全人更多的待遇,除免收学杂费外,还给予生活费。例如,苏联发给残疾学生服装、文具和零用钱,并免费提供食宿。有些国家还给在大学和职业学校学习的残疾人特别扶助,例如发给盲人雇用一名助手的"帮金"(苏联叫陪读费)。

      为了节省经费并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的融合,在教育方式上,国际社会强调:凡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尽量进入普通学校;同时举办盲、聋、弱智学校(班)和其它专门机构,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进行特殊教育和培训。例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建立盲校、聋校和其它残疾人学校;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为残疾儿童开设特殊班。西德推广"蒙太索里教学法",让残疾学生与健全学生混合编班,并对盲童、聋童进行个别辅导,注意培养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技能。

      七、促进残疾人康复

      康复既能消除残疾人的痛苦,又能使其补偿功能、增强参与能力,还可以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康复国际"通过的《残疾预防与康复的八十年代宪章》提出,以发展中国家为重点,把康复服务普及到各类残疾人。世界卫生组织推行全球防盲治盲计划,每年做白内障手术复明15万人。印度由政府出资,组织"医疗帐篷"做白内障手术,两年复明16万人。《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强调:专门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相结合,并加强对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指导和培训。国际社会认为,只有向残疾人传授康复知识和方法 ,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可以在家庭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苏联、日本、美国、英国、西德还制定了《康复法》、《康复大纲》等专门法规。

      八、给予福利保障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应使残疾人平等分享因社会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即使因重残而不能自立的人也能取得与其它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国际上主要做法有:

      救济补助金制度。发达国家普遍给残疾人发放救济补助金,并对重残者、丧失父母或养护人的残疾人给予特别关照,或收养。民德、波兰等东欧国家发给盲人生活补助金。苏联对所有的残疾人,不论其是否有工资收入,都发给不同档次的补助金,例如盲人每月领取70~130卢布,加上工资,盲人的平均收入高于健全人。香港按照残疾程度,发给"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或"伤残补助金"。

      供给辅助器具。发达国家及苏联、东欧,免费或优惠给肢残人安装假肢、提供轮椅或机动交通工具,为聋人提供助听器,为盲人提供手仗。我国台湾也有类似做法。

      给予特别照顾。发达国家及苏联、东欧对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遍给以优惠,有些国家残疾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半价收费,苏联每人每年半价优惠两次。我国台湾地区残疾人乘坐海陆空公共交通工具一律半价。按照国际惯例,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需的辅助器具。相当多的国家规定,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万国邮政联盟"公约规定,盲人读物在世界范围内免费寄递。

      优先和辅助性服务。相当多的国家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例如指定的停车场、座位,购物优先等。

      九、丰富文化生活

      为了丰富、活跃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国际上定期举办伤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特殊奥运会(弱智人)、世界聋人运动会、国际特殊艺术节、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许多国家电视台开办了手语专题节目,苏联国家电视台新闻节目利用第七频道同时用手语播出。一些发达国家、苏联和香港地区免费为盲人提供录音机,发放盲文读物和盲人有声读物。很多国家建有残疾人图书馆、俱乐部和活动站,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场所免费或优惠为残疾人开放。

      十、改善物质和精神环境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会员国应制定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进出和享用所有新建的公共建筑、设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工具,特别要利用对现有建筑和设施翻建和改建的机会照顾到这一点。许多国家制定了无障碍法。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还要求各会员国拟定指导方针,鼓励新闻媒介对残疾人问题和残疾人的权利、贡献、需求,均能有正确的报道,促进公众对残疾人的理解,避免陈腐观念和偏见,消除种种妨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

 

录入:敬竹 添加:200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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