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冀政〔2006〕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口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补贴,采取先交后补、不交不补的方法进行。即个人按政策规定先足额交纳,然后,分别由市、县(市、区)级残联补贴。
第四条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标准,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交纳。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12%纳入社会统筹。
第五条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残联为每人每月补贴80元。其中,县级残联补贴50元、市残联补贴30元。
第六条 补贴经费分别从市、县(市、区)级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列支。
第七条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领取,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基本养老保险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据的《贫困证明》,每年1月底前到县(市、区)级残联领取上年度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市级补贴以县(市、区)残联为单位集中领取,分别发放。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