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政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残疾人联合会:
目前,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70%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地区,由于残疾影响、受教育程度偏低、缺乏技能和机会不均等等原因,绝大多数农村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远低于一般农民家庭,有20%以上的残疾人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农村残疾人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生产发展、收入增长关系到全国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为了贯彻落实好十八大会议精神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发挥农业行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帮扶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现就加强农业行业助残扶贫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部门、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各级农业部门与残联组织要紧密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推进扶持农村残疾人增收的有效帮扶政策和措施,按照工作职能,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全国农业系统要把做好助残扶贫工作列入行业扶贫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范畴,发挥行业优势,以解决残疾人在生产增收方面最迫切的需求为重点,加大帮扶力度,务求实效。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衔接配合,根据残疾人在生产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服务帮助解决。各级残联组织要经常性的深入残疾人家庭,准确掌握残疾人家庭生产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及时反映给农业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服务。
二、加强对残疾人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结对帮扶机制,在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组织基层种养殖技术人员,与残疾人家庭结对子,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及时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和问题。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与乡镇残疾人专干、村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合,摸清当地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情况,在选种、配肥、施药、防疫等生产环节,帮助残疾人筛选和使用。每年春季和秋季,各地残联和农业部门组织相应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集中下乡为残疾人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优先对残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参保理赔服务。
三、加大对残疾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将残疾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的整体范畴,优先扶持。残疾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金融、财政、涉农项目、人才培养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对集中安置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要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农业生产与经营管理技能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以及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技术人才优势,组织本地残疾人在田间地头接受实用性强、易学易懂的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对在农业领域有创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开展创业指导和服务。各地要逐年增加用于残疾人的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经费。
五、支持农村残疾人家庭购置和使用农机。鼓励扶持残疾人家庭购置适合其从事生产的中小型农业机械,优先满足残疾人家庭需求,提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残疾人家庭的比例。引导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使用农业机械。引导企业研发生产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小型农机具,鼓励相关企业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扩大残疾人选择购买补贴农机具的范围。鼓励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帮扶作业,满足农村贫困残疾人对农机化的迫切需求。
六、加快改善农村残疾人家庭生活燃气环境。各地在落实农村沼气建设过程中,要优先选择有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扩大残疾人家庭使用沼气的覆盖面,并帮助协调做好沼气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确保安全。要将残疾人家庭纳入新增沼气用户年度计划中,逐年提高新增残疾人家庭沼气用户数量。
七、各地农业部门在制定实施扶持本地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特别是各种特色农业生产补贴政策方面,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与一般农民在劳动和发展能力上的差异,结合残疾人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享受政策的准入条件,提高优惠补贴的幅度。
八、各地农业部门、残联组织要加强对农业行业助残扶贫工作有关情况的调查和总结,如服务帮扶残疾人的典型做法、扶持效果、成功经验、存在的困难问题等内容,并于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农业部和中国残联。
联系人及电话:
农 业 部 詹玲 010-59192546
中国残联 刘诚 010-66580079 李哲 010-66580040
农业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