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