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04]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为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灏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求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法规健全、管理规范。要加快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要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求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二、突出重点,健全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加强“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对领取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和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规定白日做梦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要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完善以备灾、紧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和社会捐助为重点的灾民救助制度,强化灾害分级管理,落实地方救灾责任,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三)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要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设,对少数患特大疾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市居民,要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予以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两年内使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五)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六)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其接受高中段教育减免学杂费。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扩大住房救助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
(八)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要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团体,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的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困难企业、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措和费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对特困、低保人群、70岁以上老年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自费患者实行“三免四减半”的优惠政策(门诊患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对于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免交50%的《卫生许可证》初审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篮督。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对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殖税起征点的,免征增殖税;新办税务登记证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的,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从事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减免准驾培训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城乡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这项工作。
(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五)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夯资金的落实。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并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要与“数字江西”建设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七)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事业。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捐赠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组织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低保对象进行培训和职业介绍,并免收其就业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费。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