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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河池市残联
人气:2705
2013-11-20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精神,不断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我市现有残疾人28.2万人,涉及近100万家庭人口。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存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环境明显优化,残疾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市残疾人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残疾人自身状况等因素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因此,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服务,认真解决残疾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让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农村、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推进落实惠民行动、民生发展规划,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普惠加特惠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格局。努力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人格上有尊严、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与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快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强化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将白内障复明、脑瘫、孤独症、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治疗、普及型假肢装配、增长素缺乏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对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困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对贫困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普及型假肢装配、肢体矫治手术等减免费用;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对6周岁以下贫困残疾儿童进行免费的早期抢救性康复训练和救助。

     (二)强化残疾人教育保障。到2012年,尚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要新建或利用现有普通学校改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或者让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跟班就读。按高于同级普通学校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财政预算公用经费。落实好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解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难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难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居家教育。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升入高中(中专)和考上专科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以及参加各类自学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部门要将征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内容,应收尽收;残联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及购买开发公益性岗位中,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扶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税收、场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四)强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低保补助标准上浮15%,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无自理能力)残疾人,要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给予社会救济;农村“五保”残疾人要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在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扶贫等工作中,优先安排残疾人。将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并在扶持资金上给予倾斜。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优先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并在选房和无障碍改造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出行和使用方便,给予特殊照顾和帮助。认真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要依法依规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费;对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

     (五)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及残疾人代表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性,保障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残疾人优惠政策措施和扶助规定,保障残疾人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实行无偿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机关减免公证费。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残联残疾人维权机构,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拒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聘)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加快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

     (一)加大残疾人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力度。市、县两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两个服务机构,均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级别按规定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人员编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康复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对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实行绩效考核。尚未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市本级及金城江区、宜州市、天峨县要在2011年前建成功能齐全、达到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实施残疾人托养工程。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残疾人托养工程计划,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所具有一定规模并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乡(镇、街道)依托社区、城乡社会福利机构,普遍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站,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残疾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体娱乐等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的家庭当地政府要给予服务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服务补贴。

     (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新建及改、扩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及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单位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要配置无障碍设施,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积极开展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对残疾人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并将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列入政府救助项目。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和维护,为残疾人提供实用快捷、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服务。各旅游景区(点)对持证残疾人实行免费或优惠票价,优惠幅度不低于票价的50%。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四、大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一)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定期举办全市性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美术作品和工艺品展览。建立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特殊才能奖励制度,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推进“文化进社区”、“文化进乡村”工作,为残疾人送图书、送文化产品。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宽带和电话等,安装单位应优先给予安排。对贫困残疾人、盲人、聋人家庭的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收视费、电话座机和网络宽带开户费及使用费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公共文化设施要为残疾人免费开放。

     (二)重视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各县(市、区)要建立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选拔、输送和激励机制。公共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在场地、器材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为残疾人参与健身和比赛训练提供条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残疾人体育服务设施,解决残疾人体育健身场所匮乏的问题。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并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开展适宜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各级体校、各类学校和体育场馆要重视开展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选荐参加国内外各种体育赛事,提高竞技水平。对在国内、国际综合性体育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及相关有功人员给予不低于健全人同等标准的表彰和奖励。妥善解决好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的就学、就业等问题,提供生活保障,以激励更多的残疾人自强不息,为国争光。

     五、积极营造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倡导理解、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期间开设残疾人事业专题、专栏(专版),保证时段及版面免费播放和刊载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宣传广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结合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全社会要增强扶残意识,努力形成关心和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相关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将相关职能部门所承担的残疾人工作纳入监督考核机制,并给予重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服务职能,及时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划、制度等的落实和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合力。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制订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社会组织和慈善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统筹安排,同步发展,按照“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到2012年,全市建立健全以县级残联为主导、乡级残联为骨干、村级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残疾人组织网络,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加强市、县(市、区)级残联机关建设,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残联规格与同级人民团体机构规格相同,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从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也要从协会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残协主席开展工作。凡有10名以上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要成立残疾人协会,并开展工作。

     (三)建立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各级党委要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就地就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加入专职委员队伍。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纳入再就业等工程。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要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不断增强残疾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四)健全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使残疾人事业经费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除保证残联机构正常工作运转外,积极安排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专项经费。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改造等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的重大项目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投资捐助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宗旨,在本级留成的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

 

录入:伊然 添加: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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