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相关规定,为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现就我市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优惠对象
在重庆市并持有残疾人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一级、二级、三级及四级残疾人。
二、优惠范围
重庆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公共汽车、过江索道和公共扶梯(简称“公交”)。
三、优惠方式
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坐卡,并凭该卡免费乘坐所在城市公交;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乘坐卡,并凭该卡半价优惠乘坐所在城市公交。
四、主城区残疾人优惠乘车政策
(一)盲人和一级、二级残疾人办理“爱心卡”,刷卡乘坐公交可享受免费优惠。三级、四级残疾人办理“爱心优惠卡”,刷卡乘坐公交可享受半价优惠。
(二)办卡办法:持主城区户口的残疾人,需持身份证和重庆市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由本人到指定办理点现场照相、办理免费卡或优惠卡;常住主城区的外地(包括远郊区县)残疾人,需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常住证明或自购房合同(房产证)、主城有关区残联证明,由本人到指定办理点现场照相、办理免费卡或优惠卡。办卡咨询、投诉电话:95105111。
五、远郊区县残疾人优惠乘车政策
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订残疾人优惠乘坐辖区内公交的具体办法。
六、其他事项
(一)2012年1月1日—3月31日,未办卡的残疾人可凭有效残疾证临时免费或优惠乘坐主城区公交(含未安装ic卡刷卡机的公交)。
(二)2012年4月1日起,残疾人须凭卡免费或优惠乘坐主城区公交,未持卡的应全额付费乘坐;乘坐主城区范围内未安装ic卡刷卡机的公交,残疾人出示“爱心卡”或“爱心优惠卡”,即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爱心优惠卡”在换乘公交时,执行原票价的半价优惠政策。
(四)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坐公交时,应有人员陪护,防止残疾人在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陪护人员应按规定购票。
七、本通告由市交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