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2]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7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省残联 省委宣传部 省编委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政府法制办
省扶贫办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发 [2008] 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 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 [2008]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数量众多、特性突出、是一个特别困难、特别需要帮助的特殊群体,是社会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群体。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认真落实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原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发10-30%的低保金;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已经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可以分户单独享受低保待遇。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要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廉租房时减免40%的租金。各级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在确定的补助标准上适当提高;无资金来源的无房户、危房户贫困残疾人,由当地政府帮助修建改造,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有房居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阶段不低于600元/生·年,初中阶段不低于1000元/生·年,所需资金从每年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足额保障。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含职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落实好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资助,部分特困残疾人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在已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县级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对参保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人,住院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街道)卫生院减免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费),县级以上医院可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应照顾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可按县级卫生部门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和比例予以减免。按照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增加的项目应当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选择。
对各类企业招用和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和落实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政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将残疾职工纳入企业年金制度。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各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和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扶持。
(三)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津贴和护理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对0-6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康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三、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按照各类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到2012年,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成为省级技术资源、专业服务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到2015年,市(州)和大部分县(市、区、特区)争取建有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建设有专业康复机构。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二级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设立康复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室,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村(社区)医生、康复员(协调员)开展残疾人村(社区)家庭康复。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康复服务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应按不低于辖区覆盖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积极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到2015年,基本实现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特区)都建有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和开办专门招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设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学院,在高等教育院校开设特殊学院(专业),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深入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单位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加快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注重残疾人职业能力培训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做好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扶持,安排专项扶贫项目和行业扶贫项目等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给予重点帮扶。继续做好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帮扶。基层组织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生产劳动,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继续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劳务输出。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到2015年,省、市(州)和大部分县(市、区、特区)争取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为全省托养服务提供示范、指导和培训;市(州)、县(市、区、特区)托养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要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符合托养政策的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给予补贴。组织实施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和完善我省无障碍建设的设计规范和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规范;已经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各级政府网站要实现信息无障碍,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安装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公共交通要安装和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图书馆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到2015年,设区的市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市要努力达到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标准。到2020年,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和条件比较好的城镇无障碍建设要努力达到国家无障碍城市标准。
(七)大力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各类残疾人组织、机构、专门协会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开展经常性文化体育活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搭建平台。到2015年,省和有条件的市(州)要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充分发挥其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源中心的作用。省内所有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化、体育等部门组织的演出、比赛,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并保证原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予以相应补贴。对在重大演出和重大比赛中获奖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奖励,政府奖励的标准应逐步与健全人相同,并在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建立以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帮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到2020年,县(市、区、特区)残联要设立相应的法律救助机构。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作用,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完善我省残疾人法规政策体系,推动《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立法;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各级政府成立服务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纳残疾人组织参加,充分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九)大力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建设。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大力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建设和改造力度。力争2015年完成省残疾人综合服务基地项目建设,建设完善市(州)和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四、建立完善“两个体系”建设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州辖县要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市辖县(特区)、州辖市要努力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市辖区(市)要努力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努力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机制。建立以财政补助为主,以社会捐助及个人、单位投资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除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支外,要切实安排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维权、扶贫、文化体育、组联等专项经费,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发挥彩票公益金提留部分资金在“两个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经济发展滞后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支持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乡镇残联要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加快残疾人工作专门人才培养,纳入省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落实好残疾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残疾人工作者实行手语翻译特殊津贴。
(三)营造宣传氛围。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各种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显著成效,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社会环境。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爱心人士,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依托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做好助残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掌握全省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的基本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动员残疾人积极参与“两个体系”建设。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要纳入公益性岗位安排,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