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201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唐山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联合负责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审验、发放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在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前提下,残疾人根据本人意愿申领公交免费乘车卡(以下称爱心助残卡)。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爱心助残卡的发放范围:唐山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五条 对于已经持有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办理的免费证卡的,不再申办爱心助残卡。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办理爱心助残卡需填写《唐山市残疾人爱心助残卡申领表》并提供办卡所需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两张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第七条 申办爱心助残卡程序:
(一)个人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精神、智力残疾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需填写《唐山市残疾人爱心助残卡申领表》并提供办卡所需材料。
(二)县(市)、区残联审批。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审批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并说明具体原因。县(市)、区残联必须专人负责,严格把关,携带审批合格后的相关手续及电子档案到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如审核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爱心助残卡发放。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经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由县(市)、区残联交由各乡镇(街道)发放至残疾人。
(四)对于每年新增的残疾人办理爱心助残卡,申请、审批、发放程序同上,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八条 为确保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及加快审核进程,各区及乡(镇、街道)等基层残疾人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提前做好本办法宣传、组织及初步审核工作。
第九条 申办爱心助残卡需本人缴纳办卡工本费20元。退卡、补卡到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营业大厅办理,并按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通卡的相关规定执行。
精神、智力残疾人在办理爱心助残卡起卡、审验、年检等相关业务时须由其监护人陪同办理。
第十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安全乘车,同时由于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为免费,故残疾人在办理爱心助残卡时须由本人缴纳乘车保险金50元/年(12个月),保险金由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统一收取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对于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损失,不得再向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主张。
第四章 审验规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爱心助残卡每年充值一次、三年审验一次。持卡人需按照指定时间及地点,由本人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爱心助残卡办理充值、年检手续,同时一次性缴清乘车保险金。不按规定审验、充值、缴纳保险金的,爱心助残卡自行失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肢体、智力、精神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须有陪护人员一同乘车,否则发生意外,责任自负。陪同人员按所乘线路票价购票。
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第十三条 残联负责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审批、发放、动态管理工作;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责为残疾人免费乘车提供便利条件,并对不能遵守本办法的残疾人,公交有权拒绝其乘车。
第六章 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持爱心助残卡可以免费乘坐公交所有线路的公交车辆(不包含包车、旅游车、专线车),每月限乘120次。
第十五条 爱心助残卡为实名卡,一人一卡,专人专用,伪造、涂改、转借爱心助残卡或因本人保管不善被别人冒用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一经发现,即由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收回并注销,不再补办。
第十六条 如乘车卡丢失,本人应及时携带身份证、一张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通卡营业大厅办理相关挂失及补卡业务,所需费用按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通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按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相关乘车规定主动出示、刷卡乘车,并积极配合司乘及稽查人员查验工作。未携带爱心助残卡乘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第十八条 持卡人有义务自觉遵守《乘客乘坐公交车须知》、安全乘车相关规定和唐山市文明公约,做到文明乘车、安全乘车。
第十九条 为减少残疾人出行的不便,提倡残疾人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市内公交车出行。
第七章 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因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按残疾人乘车人次据实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市城管局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给予据实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持残疾证免费乘车无效,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