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残疾人群体素质不断提高,设立吉林省扶残助学金(以下简称“扶残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及《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享受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资助范围
第四条 扶残助学金按照省、市(州)、县(市、区)分级投入的原则设立,分别从省、市(州)、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条 省级扶残助学金扶助全省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市(州)级(含扩权强县试点市)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市(州)接受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县(市、区)级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县(市、区)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以及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从2015年起,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按照本科及本科以上5000元、专科3000元、中专2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资助。
第七条 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予以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及本科以上每人5000元;专科每人3000元;中专每人2000元。
第八条 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2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户籍;
2、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或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
第十条 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户籍;
2、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当年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4、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
第十一条 取得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读书期间系吉林省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通过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当年。
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入学第二年起,在校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上一学年结束时,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
第十三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父亲或母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复印件;
(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低保金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当年取得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填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本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打印件。
第六章 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负责受理和初审扶残助学金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上报乡镇或街道残联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后报同级残联审批,同时按照分级扶助范围,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受助学生花名册(附表2)分别上报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付扶残助学金。
第十七条 县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扶残助学金政策的宣传、资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建立受助残疾学生档案,确保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全部得到扶残助学金资助。扶残助学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发放。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要加大对扶残助学金的管理,定期对扶残助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扶残助学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占挪用、骗取扶残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已领取扶残助学金而未入学的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所发放资金由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追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残联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 1、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申请表
2-1、吉林省扶残助学金受助残疾学生花名册
2-2、吉林省扶残助学金受助残疾人子女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