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2015〕55号 )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了《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组织负责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发放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申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人员不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第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申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项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第三章 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九条 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持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附件3)。
第十条 《长期照护证明》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核准其确需长期照护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长期照护证明》并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按照以下规程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通报审核结果:
(一)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包括材料种类和填写情况),并当场核对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信息,所有材料必须填写完整,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信息必须与申请表所填信息一致。完整性审查和身份信息核对完成后,身份证、残疾证和低保证原件返还申请人,其余材料按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或长期照护证明的顺序装订成册;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场退还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残疾人申请后,应对残疾人填写的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进行审核;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低保身份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建档,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审定合格名单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在申请条件发生下列变化时应主动申请退出,退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并分别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申请退出残疾人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停发:
(一)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下调到三级及以下或不再需要长期照护。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定期组织核定残疾人享受补贴的资格: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核定与城乡低保资格核定同时进行,主要对残疾人的低保身份进行核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核定主要对残疾人残疾等级进行核定,采取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验证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县级残联牵头负责。
(三)对未提出退出申请但经核定需取消补贴资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补贴从公示结束当月停止发放。
第四章 补贴发放及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具体发放方式: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或按季)进行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为残疾人开设发放账户。其中,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其护理补贴可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与原分类施保政策累加不冲抵。
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地在保证支出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加盖公章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30%给予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照100%给予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实施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申请受理、情况调查、资格审核、登记建档等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残联要公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热线电话,及时对政策咨询做出解答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联组织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受理残疾人申请且不告知明确原因。
(二)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不严,给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
(三)对享受补贴残疾人资格核定材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协助应清退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未及时做出清退处理。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
(五)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涉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
(二)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