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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关于印发《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自:泰州市残联
人气:2661
2016-09-22


泰残发〔2015〕28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8日


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省残联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18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泰发〔2010〕12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泰发〔2014〕18号)和《泰州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1〕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本人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法人为残疾人本人)创办实体,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家庭旅游业,并取得合法收入的就业形式。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乡镇(街道)、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家电和车辆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就业形式。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残疾人是指: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包括:在国际、全国、全省和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残疾人体育竞(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获得市(含)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残疾人。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第三章  资金扶持标准

     第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入等情况,按照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5万元以上的给予10﹪创业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入等情况,按照3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扶持,3万元以上的给予10﹪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在国际、全国、全省和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残疾人体育竞(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获得市(含)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的残疾人,按照实际资金扶持标准再提高10﹪。

     以上扶持均为一次性,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扶持资金额度,根据残疾人个人实际投入情况及有关票据进行确定,扶持的实物计入扶持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原则上,已经享受过本办法资金扶持的残疾人五年内再(或重新)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4045”(女40周岁,男45周岁)(含)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由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给予按照每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缴费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5年。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在每年4月或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交(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薄》,提供《营业执照》,个体就业的或提供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证明(涉及原件经区残联审核后退回),填写《市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第七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残疾人,在每年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交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薄》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材料(涉及原件经区残联审核后退回),填写《市区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第八条  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对其申请情况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区残联填写的《市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人员名册汇总表》(附件3)、《市区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员名册汇总表》(附件4)和《市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市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一并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残联审批。

     第九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初次创业的申请人,将组织专家对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第六章  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统筹区安排,并列入本地年度预算。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和市农业开发区按市、区各承担50﹪的比例统筹安排,纳入市、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各自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年5月和10月底前,市残联向区残联拨付市级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6月和11月底前,区残联将市、区两级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区残联在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负责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审批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擅自扩大标准、滥发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由区残联和乡镇(街道)残联通过行政或法律措施共同负责追回损失的资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已实现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形式就业的;

     2.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的;

     4.死亡的;

     5.户口转至外市、区的;

     6.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同时符合市、区人社部门对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人员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录入:伊然 添加: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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