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盲人协会信息无障碍促进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信息无障碍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经中国残联同意、由中国盲人协会设立的内部委员会,受中国残联和民政部监督和中国盲人协会领导。
第二条 委员会由热心于推动盲人信息无障碍工作的残疾人工作者、盲人、专家、社会爱心人士和相关单位会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无障碍理念,维护盲人群体的信息无障碍权益,推动盲人信息无障碍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推动盲人信息无障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二)反映盲人群体信息无障碍需求,提高信息公共服务及相关产品、辅助器具的无障碍水平。
(三)开展盲人信息无障碍工作交流、研讨和培训,推动盲人信息无障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四)宣传普及盲人信息无障碍知识和技术,倡导无障碍理念和社会意识,引导盲人群体积极运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提高社会参与水平。
(五)争取国家和社会对盲人信息无障碍工作的支持,维护盲人的信息无障碍权益。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中国盲人协会和盲人信息无障碍相关机构推荐。
第六条 委员会设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一般为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服务企业、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并且专注于信息无障碍服务与研究、信息辅助器具开发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二)依法经营、注重诚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在本单位信息无障碍服务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并致力于不断改善。
第七条 单位会员申请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中国盲协信息无障碍促进委员会单位会员申请书》,经过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盲协批准后,由中国盲协颁发中国盲协信息无障碍促进委员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八条 单位会员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获得委员会相关信息和参与委员会相关的活动,对于委员会工作具有监督、建议权。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中国盲人协会提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国盲人协会指定。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每五年要进行换届,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第十条 由于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经过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会委员、单位会员可以增补或者终止资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职务终止须经过中国残联和中国盲协批准并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追加认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捐赠、财政拨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相关工作的财务收支由中国盲协统一管理,工作及财务情况须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并在中国盲协网站进行公示,接受中国残联、第三方审计机构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盲人协会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112室)。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8年7月6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解释权属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