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家庭〔2017〕6号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财政部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18年开始,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720元。
二、资金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资格审查,防止发生虚报冒领问题,按规定时限应发尽发。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特别扶助金专款专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