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9〕15号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门诊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000元调整到8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住院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6万元调整到8万元;重大疾病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从12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二、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执行住院押金减免额度。
三、各区要积极稳妥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原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区原医疗救助标准高于本通知的,保持原救助水平不降低。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