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发〔2007〕126号
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公正审理涉残疾人案件,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法院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平等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人。
2.各级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应当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入行动。
3.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
4.智力、精神残疾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对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在诉讼中应帮助联系、聘请援助人员,解决交流障碍,便利诉讼进行。
6.对确需辅助、陪护人员的残疾人参加诉讼,可允许1—2名辅助、陪护人员到庭,帮助残疾人办理必要事宜。
7.审理涉残疾人案件,应当减少残疾人往返,必要时应当就地开庭,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诉讼成本。
8.残疾人因赡养、抚养、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工伤、抚恤、救济等提起的诉讼,各级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9.残疾人福利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优先安排执行时间,调配执行力量,加强执行措施,增加执行力度,保障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