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2009〕1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进一步加强首都残疾人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促进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目前,本市有99.9万残疾人,涉及260万家庭人口。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本市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在首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本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困难,总体生活质量明显低于全市社会平均水平。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继承奥运遗产、建设“人文北京”的重要内容,是首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市人民共享首都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首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首都社会和谐,展示我国人权事业良好形象。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总要求,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推进以残疾人“起立、自立、助立”为核心理念的“三立”系统工程建设,加快健全覆盖首都城乡全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争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政策制度框架,做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残疾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全覆盖”,残疾人社会救助“无盲点”,残疾人就业有岗位,贫困残疾人基本住房有保障;到2015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健之间、城乡残疾人之间“两大差距”明显缩小,实现残疾人“康复有条件、在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努力建设残疾人工作的首善之区,在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体制机制、保障水平、服务能力、社会环境和权益维护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
(四)落实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实施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参保和参合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提高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门诊报销及补偿水平,逐步降低残疾人住院和门诊医疗负担。针对精神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建立免费服用基本药物制度。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纳入本市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适时建立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为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之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帮助。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构建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改善条件,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三级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置康复科,探索建立康复专科医院的运行机制,根据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功能和建设标准,加大功能建设投入。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全市每个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配备适宜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规范基层康复服务内容和标准。实施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政策,出台成年特困残疾人康复补助办法,进一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管理办法,为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辅助器具并提供相应服务。加强基层康复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发挥首都的科技资源优势,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康复医学和康复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工作体系,形成信息准确、数据共享、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全面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三级预防工作,针对遗传发育、疾病伤害、环境行为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
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建设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首善之区
(七)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保障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而又缴费困难的“超龄”残疾职工,给予延期缴费和一次性趸缴补助。支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轻度残疾人给予50%补贴,进一步提高城乡残疾居民参保比例。
(八)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分类救助政策,适当提高城乡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实施好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对无业的轻度残疾人按月给予100元补助。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及时救助。将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优先配租、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农村困难群众老旧房屋翻建维修计划要优先考虑农村低收入对象中的残疾人家庭,2009年完成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翻建维修任务。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公益事业。逐步完善残疾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公园、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将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纳入老年人福利保障和服务范围。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成立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促进残疾人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和参与能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按照人口在30万以上的区县必须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没有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在“十一五”期间要尽快建立。远郊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增设寄宿部。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设一批标准化的特殊教育示范基地。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标准执行。加强对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的教育及技能培训。逐步建立重度、多重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等制度,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加强盲校、聋校高中教育,培智学校增设职高部。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大力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力量,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职称评定、培训表彰等制度,适当提高特教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完善助学政策,对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实行“三免两补”政策,提高对高中以上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补贴标准。鼓励开展多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做好对特殊教育的督导工作。
(十一)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对象,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实施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从2009年到2011年,对招用残疾人一年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岗位补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岗位补助;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现有奖励政策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每超过1人再给予3000元岗位补助。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要逐步安排特定产品由福利性企业专产专营。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完善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对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加强对农村和山区残疾人的劳动扶持,制定专项扶持措施,优化扶贫助残基地和扶持项目的配置,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民俗旅游业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出台针对农村残疾人家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助政策,提高其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灾后自救能力。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服务制度,引导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和残疾人需求,免费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发展盲人医疗按摩和保健按摩事业。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搭建残疾人手工艺品展销平台,带动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实现就业。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在基层社区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开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项目。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完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训练补贴和比赛奖励办法,鼓励争取优异成绩。
五、以国际化大都市的标准和首都功能定位的要求,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十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坚持公益性质,积极推进以社区为基础、专业机构为骨干、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搭建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到2010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建设一个示范温馨家园,城区温馨家园以开展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和日间照料为重点;农村地区可以依托现有设施,综合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扶贫开发和托养服务项目。全面推进居家助残服务,依靠社区服务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助残志愿者、残疾人亲友,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家政服务。“十一五”末,居家助残服务优先覆盖到贫困家庭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单亲家庭的重残无业人员;到2015年,通过拓展机构托养服务、社区综合服务和居家助残服务,实现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照料、养护服务全覆盖。
(十四)大力支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规划和管理,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受益面,提高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水平。建设好市残疾人养护中心和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立健全残疾人温馨家园运行保障机制,有效解决设施、人员、资金投入等问题。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办法和居家助残服务办法,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出台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扶持管理办法,通过提供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和按照服务对象数量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等服务机构和项目。支持残疾人辅助技术、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应用。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相关标准,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充分利用举办奥运形成的良好人文环境,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营造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将扶残助残纳入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宣传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助残活动。深入实施残疾人素质教育工程,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首都发展成果。
(十六)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研究制定本市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办法。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健全基层残疾人维权服务网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强对生活无着的外地来京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服务。
(十七)加快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认真贯彻《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推动城市无障碍环境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从设计源头抓起,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在设计、建设、施工等环节的监管。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以交通为重点,大力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继续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到2010年为全市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免费进行无障碍改造。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和设置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服务机构和电台、电视台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实施残疾人家庭信息无障碍推进计划。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八)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制定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残联要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主动融入社会建设大局,统筹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组织、联合同领域、同类别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在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建设,根据残疾人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区县残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范工作人员待遇;街道、乡镇残联要配备专职理事长,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要按照规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推进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搭建横向联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纵向延伸到社区、农村的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规范残疾人证管理和使用。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社会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志愿助残服务激励机制,发展专业化的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应尽义务,共同支持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