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的人权体系旨在促进、保护残疾人权益,”联合国人权专员路易斯·阿布尓说,“但是现有的标准和机构都不能给各类残疾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到了联合国纠正这一错误的时间。”
“很多人以为残疾人的权利都已在现有的人权条约中得到保障,”特设委员会主席、新西兰大使唐·麦凯表示,“可事实是,残疾人的权利经常被剥夺。” “这个国际公约致力于解释残疾人的具体权利,并且为实施本公约制定了法律程序。” 麦凯先生说。
以下是公约主要条款的概要:
缔约国承诺制定政策、立法、行政措施来保护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废除构成对残疾人歧视的现行法律、条例、习俗和做法(第4条)。
因为对残疾人认识的改变是提高残疾人现状的关键,缔约国承诺制定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 促进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第8条)。
缔约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生命权(第10条)。确保残疾妇女和女孩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权(第6条)确保残疾儿童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第7条)。
残疾儿童享有平等权利,不在违背儿童父母意愿的情况下使子女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确定这种分离是符合有关儿童的最佳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基于子女残疾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的理由而将子女与父母分离(第23条)。
缔约国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第5条)。
缔约国应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可以拥有或继承财产、控制自己的财务, 并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第12条)。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和其他人平等司法保护(第13条)确保残疾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被非法或者任意剥夺自由(第14条)。
不得对任何残疾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缔约国应当禁止未经有关残疾人自由作出的知情同意对其进行医学或者科学试验(第15条)。保护残疾人生理和心智的完整(第17条)。
法律、行政部门应确保防止剥削、暴力和虐待发生。以虐待为例, 缔约国应促进受害者的身体、心理的康复和确保调查虐待事件(第16条)。
残疾人的隐私、家庭、家居和书信以及其他形式交流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扰。缔约国应当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护残疾人的个人、健康资料的隐私(第22条)。
在基本的无障碍问题上,公约要求缔约国查明和消除障碍,确保残疾人可以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享用公共设施和服务,利用信息和通信(第9条)。
残疾人可以选择独立居住、居住的社区、选择其居住地点和一起生活的人,并获得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第19条)。向残疾人提供便利,行动技能培训和使用助行器、用具和辅助技术,使他们尽可能独立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和便利(第20条)。
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包括住房、服务、和其他与残疾有关的所需协助以及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在与残疾有关的费用获得援助(第28条)。
缔约国应促进残疾人获得信息,通过以无障碍的形式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便利使用手语、盲文和其他交流模式,以及鼓励大众媒体、因特网信息提供商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第21条)。
消除在婚姻、家庭和个人关系方面的所有事项中对残疾人的歧视。使残疾人有平等机会体验为人父母,婚姻和建立家庭,决定子女人数和间隔, 获得生殖教育和计划生育,以及享有相同监护、监管、托管和领养儿童的权利(第23条)。
缔约国确保残疾人获得平等的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教育使用合适的材料,教学技巧和交流方式。残疾学生有需要帮助的必须得到帮助,聘用熟悉手语和盲文的教师通过最合适的交流方式使盲童学生和聋哑学生获得教育。在残疾人教育中应鼓励残疾人参与社会、培养尊严和自尊意识,充分发展残疾人的潜能、个性、创造力和能力(第24条)。
第25条,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享有可以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不得有基于残疾的歧视。向残疾人提供其他人享有的,在范围、质量和标准方面相同的免费或价适医卫服务。向残疾人提供因其残疾而特需的医卫服务, 禁止在提供医疗保险方面歧视残疾人。
使残疾人保持最大程度的自立,充分发挥和维持身体、心智、社会和职业能力。缔约国应提供综合性适应训练和康复训练服务,尤其在医卫、就业、教育方面(第26条)。
第27条,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工作和谋生权利。在一切关于就业方面事项,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促进个体就业、创业精神,在公共部门雇佣残疾人,促进在私营部门雇佣残疾人,确保工作场所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缔约国应确保残疾人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投票选举,参选、担任公职(第29条)。
缔约国促进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体育活动,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以无障碍形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 可以进出剧院、博物馆、电影院 和图书馆, 使残疾人能够有机会发展和利用自己创造的潜力,不仅为其自身利益、也为丰富社会资源(第30条)。
第32条,缔约国为了支持国家努力以实现本公约,开展和促进国际合作。为确保公约实施和监测,缔约国应在政府内指定一个协调中心并建立一个独立机制来促进和监测公约实施(第33条)。
第34至40条分别涉及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34条)、缔约国报告(第35条)、报告的审议(第36条)、缔约国和委员会的合作(第37条)、委员会和其它主体的关系(第38条)、委员会报告(第39条)以及缔约国会议(第40条)。
由18个条款组成的来文任择议定书,允许个人或团体在一切国内求助方法失效以后,向委员会提出陈情。议定书和公约同时获得通过,并将和公约一起开放供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