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下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了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权益。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相当于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残情界定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他们是国家优抚体系中的重点优抚对象,截止到2005年,全国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共有29万人。
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办法》,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无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单位残疾军人的参保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参保审核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对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测算和发放、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各部门职责也作了明确。在此之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优抚处处长戴爱娇介绍,自1998年国家推进医疗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待遇”在具体执行中尤其是在“在乡”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上,出现了诸多困难。据民政部在2005年的一项测算表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支出为每人每年6000元左右。
《办法》实施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保证他们的基本医疗,再加上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将得到较好保障。
我国历年来对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规定
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99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新修订,对军人残疾级别设置进行了改革,用“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取代了原“四等六级”的旧标准。其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相当于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