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根据常规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被侵害的日期。“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