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如何履行执行内容,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旨在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或制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该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
●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