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法院撤销行政决定后,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失去了再行处理的权利。行政机关对于管理权限内的事情,可以再次做出行政决定。被处罚人如果对再次做出的行政决定仍不服,仍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