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函〔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自我会下发《关于省级残联专门协会活动经费的通知》(残联函组联〔2001〕151号)和《关于确定扩大专门协会工作试点单位的通知》(残联函〔2004〕166号)以来,各地积极落实专门协会活动经费,取得较大进展。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四届三次主席团会议和第十九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的作用,努力实现邓朴方主席提出的“三个活跃”,各级残联要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关心重视专门协会工作,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现将有关专门协会工作经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东部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残联每年每个协会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中部地区省级残联每年每个协会工作经费不少于3万元;西部地区省级残联每年每个协会工作经费不少于1万元。地市级和区、县级残联也应保证一定数量的专门协会工作经费,具体数额由省级残联确定。
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试点单位和省级专门协会工作试点单位中,地市级残联每年每个协会工作经费不少于1万元,区、县级残联每年每个协会工作经费不少于0.5万元。经济条件好的应增加经费投入。
三、鉴于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多为社会兼职,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补贴办法,以解决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交通、通讯问题。
四、专门协会工作经费应每年纳入残联经费预算,从组织建设项目中列支。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残联理事会协调,可纳入其他业务部门经费预算。专门协会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可采取企业赞助、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解决。
五、各地残联应将“经费、场地、人员”三落实,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并加强对下级残联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专门协会工作的开展。
六、各地专门协会要围绕残联重点工作和上级协会的计划安排,本着以活动促经费、以经费保活动的原则,每年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加以组织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