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函〔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自2000年2月通过开展专门协会工作试点活动以来,在各级残联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地方专门协会活动日益丰富多彩且各具特色,为开展专门协会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为了贯彻落实邓朴方主席提出的“三个活跃”,经中国残联理事会研究,在现有广东省广州市等7个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专门协会试点范围,并确定在北京市朝阳区等41个市、区、县进行工作试点。
一、目的和意义
本着“以基层为重点,城市先行”的原则,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典型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探索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通过试点不断总结推广经验,有针对性地对东、中、西部进行分类指导,为专门协会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共同开创残疾人事业新局面。
二、组织和领导
专门协会试点工作由当地残联具体领导,有条件的可成立专门协会工作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各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上级残联负责指导试点工作,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通过残联与试点单位的各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各专门协会工作试点单位之间互相交流与合作。由此,创造一个全方位立体交叉网络,形成上下联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进而总结、推广专门协会工作经验。
三、措施和要求
1、由各试点单位(含广州市等7个试点单位,下同)按照中国残联规定的标准自行制作试点单位标牌,可举行挂牌仪式。为便于互相交流,各试点单位之间建立联系,中国残联将印制试点单位通讯录,请各省级残联按格式要求上报。
2、各级残联理事会要确定一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试点工作,并确定承担试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重大工作计划,要听取专门协会的意见。重大活动,邀请专门协会主席参加。明确各试点单位的职能部门同时是各专门协会的办事机构,相关业务的工作,要与相关的专门协会工作相结,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向前发展。
3、各试点单位可参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工作规则(试行)》(修订稿),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专门协会工作规则,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专门协会活动经费,市级每个协会每年不少于1万元,区、县级每个协会每年不少于0.5万元。经济条件好的可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各专门协会开展活动。
4、各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依托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及时总结经验(特色),解决、反映基层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重要信息随时上报。从今年起,每年年底向中国残联上报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打算。
5、各试点单位要大力培养、选拔专门协会骨干,调动各专门协会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发挥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的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借助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活动。
6、各级残联要研究、分析、探讨已进行社团登记的协会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并加以重视和引导。在试点范围内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可逐步进行社团法人登记试点,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试点单位的专门协会拟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要逐级上报,经中国残联同意后方可进。
此次确定的专门协会工作试点单位(共41个):
北京市朝阳区、东城区,天津市河西区、塘沽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张家口市,山西省长治市、临汾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牡丹江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永康市,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福建省厦门市、龙岩市新罗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洛阳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汕头市,广西自治区梧州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玉溪市澄江县,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嘉峪关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原已确定的专门协会工作试点单位(共7个):
广东省广州市、上海市黄浦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以上共计4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