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以及《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08〕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残疾人中的无房户、危房户是城乡最困难、最需要扶持的群体。建设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可以有效缓解广大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居住困难,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供重要保障,从而提高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质量。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把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在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时,要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其中,明确建设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的原则、标准和范围,统筹规划、优先解决,使广大残疾人切实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努力使所有残疾人真正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用5年时间彻底解决城乡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的目标。
二、积极扩大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家庭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调查摸底,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城镇保障性住房三大工程中残疾人家庭对象的确定工作,完善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审核、管理和监督措施,做好残疾人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给予重点关注、优先解决,努力扩大残疾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对住房特别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对其它残疾人家庭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总户数中按残疾人数所占当地总户数的比例优先安排和落实。要将城乡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点,与当地扶贫开发、灾后重建、易地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小城镇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给予重点照顾,优先安排解决。对城镇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优先纳入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范围,优先安排配租、配售,或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倾斜照顾。有条件的城镇要将有稳定收入或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残疾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三、切实加大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特殊扶持力度。残疾人家庭在住房建设过程中普遍面临经济来源少、自筹资金匮乏、自建难度大的实际困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要在保证残疾人家庭享受普惠政策的同时,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当前各项扶残助残惠残政策衔接起来,并适当提高重度、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残疾人家庭住房资金补贴标准,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帮扶共建机制,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配租、配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在选择房源、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照顾;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时,要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户型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项目中,要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并适当减免相关规费。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要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残疾人住房建设小额贷款、建材下乡、奖励性住房建设奖补资金等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
四、认真落实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同级残联作为成员单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精心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完成既定的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确保让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实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分工,积极履行职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和各类补助资金,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残疾人家庭收入,在农牧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对残疾人家庭给予重点安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编制规划、确定保障对象、制定优惠政策、落实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残疾人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加大实施督导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贫部门要将解决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当地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中,统筹安排,优先实施。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建立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档案资料,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住房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努力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
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调研和督查工作时,要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在编制相应工程计划、安排各类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及竣工验收时,要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全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要录入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数据,做好备案建档,并逐步提升残疾人住房保障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