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 “十一五”发展纲要执行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要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未来一个时期全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各地将残疾人事业纳入议事日程,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签订目标责任和考核年度工作时,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惠残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相关部门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城乡医疗救助、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组织建设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事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弘扬,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深入人心,扶残助残善举蔚然成风,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显著改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各项指标全面超额完成,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大幅度提升,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康复服务成效显著,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11.7万人(次)残疾人得到各类康复服务。生活状况不断改善,扶持农牧区10万名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资助1.3万户农牧区贫困残疾人改善家庭住房。培训就业稳步推进,建立了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制度,举办了两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4.7万人(次)残疾人接受就业培训,新增城镇残疾人就业5956人,资助贫困残疾学生4285人。助残惠残项目大力拓展,开展了青海人道助残工程、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状况监测、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残疾人驾驶汽车、全国藏汉双语聋儿语训教材编译等一系列重大工作。文体活动日益活跃,组团参加了上海世博会“生命阳光馆”技能展示、全国特奥会等大型国际国内赛事活动,成功举办了全省第四届残疾人艺术汇演、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省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校聋人篮球西部赛区比赛、全国智力残疾人乒乓球比赛,以及“全国助残日”系列服务和“残疾人文化周”等大型残疾人文体活动。组织建设逐步规范和加强,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全部成立了残联,80%以上的村(社区)成立了残疾人协会,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省、州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部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目前正在加紧建设。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克服种种困难,自强不息、勇于拼搏、超越自我,涌现了许多身残志坚、奋斗成功的感人事迹,在构建和谐新青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区域发展不平衡,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已有政策措施落实力度亟待加强;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并呈现拉大趋势,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基层组织机构尚不健全,个别县级残联尚未单列,残疾人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偏少;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还存在一些障碍,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不够规范和系统;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二、“十二五”时期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以“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统揽,以国家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大力改善民生一系列政策的深入实施为契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强化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的特殊性制度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贡献。
(一)主要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和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
——规范残疾人组织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优化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经过五年的努力,到“十二五”末,实现残疾人人均康复经费投入、辅助器具供应配发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白内障复明手术医治率、农牧区住房改造率和补助标准5个方面走在西部省区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坚持突出重点、加快发展。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核心,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省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整合资源、社会参与。充分挖掘、开发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新风尚,倡导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
5.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发展,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
6.坚持解决当前、立足长远。面向残疾人群众,优先解决当前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困难;着眼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生活困难残疾人纳入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范围,使残疾人基本生活有保障。
——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开展灵活从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贫困残疾人按规定享受生活、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救助。
——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5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依托社区,建设100个“社区残疾人之家”。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家庭“分类施保”政策措施,提高和改善这一部分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2.在保基本、促提高的基础上,探索和实施城乡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专项补贴制度,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与专项生活补贴相结合,保障和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
3.加强对残疾人各项救助的制度衔接,推动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纳入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范围。
4.鼓励和帮助农牧区残疾人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掌握农牧区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基本情况,确保重度残疾人参保由地方财政代缴保险费等特惠政策得到落实。
5.严格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2号)要求,积极协调落实配套资金,严格审批程序,强化检查督导,打造“阳光家园”服务品牌。全面完成年度资助任务。统一使用阳光家园计划标识,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
6.以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契机,加快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青南等地区扩大骨干示范型和资源辐射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其他地区要创造条件全面推进。现有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业务发展、运行机制和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服务,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广泛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残疾人居家托养,努力从政策措施、机构网络、服务标准、资金技术等方面全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7.在以西宁、海东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以海北为主的环湖地区和具备条件的部分青南地区,依托当地社区,建设100个“社区残疾人之家”,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就业培训、权益维护、文化普及、艺术训练、体育活动等服务,使之成为社区残疾人活动资源中心。
8.加大对玉树灾区的扶持力度,支持玉树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重建;积极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实用技术培训,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就业援助、扶贫开发等特惠政策,保证灾区残疾人工作有岗位、居住有房屋、生活有保障。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4.8万人(次)残疾人得到及时便捷的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12万人(次)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组织供应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9.2万件。
——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
——精细化实施项目带动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和提高残疾人康复救助水平。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逐步缩小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供给之间的差距。
2.加强康复制度建设与政策研究。积极配合中国残联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制定,努力推动我省出台实施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残疾人康复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的突破。加强残疾人医疗及康复保障制度建设,积极将有关残疾人康复的内容纳入其中,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和长效机制的建立。逐步扩大纳入医保范围的康复项目,将孤独症儿童、聋儿语训、助听器验配、低视力康复、假肢装配、辅助器具适配、残疾预防等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继续组织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重点完成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训任务。认真落实《青海省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着力推动康复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课堂、进医院、进社区。积极申报康复咨询师、辅助器具适配师、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师等职种。做好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全面实施培训学分管理和社区康复协调员持证上岗。
4.加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做好省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确定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定位、发展方向,充分整合资源,不断加强康复机构的软硬件建设。在改建或扩建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将残疾人康复室纳入改扩建计划。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康复医学科,开展康复医疗服务。建立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将精神病防治科室纳入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医疗机构建设规划之中。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辅助器具服务、转介服务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合理设置残疾人儿童康复机构,州(地、市)级相应设立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5.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行委)培育活动,探索和总结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做法和经验,带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地全面开展,在城市社区主要解决康复服务质量,在农牧区社区主要解决康复服务覆盖面。不断深化康复服务内涵,探索有特色、满足社区残疾人需求的康复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开展农牧区康复示范县培育活动,突破农牧区社区康复工作,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6.做好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加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1万例,0—6岁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安装、助听器验配、肢体矫治手术等抢救性康复项目2000例;开展成人助听器验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等1万人(次)。为4250人(次)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供应配发辅助器具9.2万件。
7.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彩票公益金中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聋儿语训、脑瘫儿童训练补助、智障儿童训练补助、孤独症儿童训练补助、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补助、辅助器具供应补助、精神病治疗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和私人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康复体制,形成以国家康复机构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多元的康复事业格局。
8.加大对玉树灾区残疾人和因灾致残人员的康复服务力度。加强玉树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和康复人才培养。为玉树地震伤残人员及时安装假肢、装配矫形器,开展脑瘫、智力、肢体等康复训练,提供及时便捷的康复服务。
(三)教育
主要任务:
——把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作为重点和难点,努力使适龄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平均入学率达到85%。
——完成全省14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的新(扩)建任务,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建设纳入全省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残疾人特殊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院校关于招收残疾人考生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我省的政策措施。
——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幼儿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幼儿入园率,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学活动,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政策措施:
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完成全省14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的新(扩)建任务。进一步完善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时,鼓励普通学校接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努力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2.建设专门的特殊幼儿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结合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鼓励支持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3.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重点扶持省特殊教育学校、西宁市聋哑学校,进一步完善聋人和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并开办与现有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对口的职业教育,发挥省会中心城市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不断提高教育水平。
4.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协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学院适当放宽残疾考生的体检标准,为思想政治和考生成绩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拓宽残疾人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接受高等教育。
5.实行特殊教育财政投入政府负主责的体制,残疾人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特教经费预算单列,在财政分配中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支出比例。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通过国家助学项目和我省助学项目,将在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或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资助活动。
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加快推进教师教育体制创新,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支持高等师范院校自办或和省外院校联合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大力引进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到我省任教。依托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基地,形成教师教育平台,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使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得到提升。以师德教育为重点,以实施教师教育网络计划为抓手,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的方针,组织实施新一轮特教教师全员培训。积极开展普通学校教师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普通学校从事特教工作或担负随班就读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殊津贴,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深化课程改革,完善教材建设,加快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四)就业
主要任务:
——加大残疾人培训力度,有就业要求和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为1万名城镇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效性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保障体系。
——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稳定发展福利企业,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助农牧区残疾人参加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4000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
政策措施:
1.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继续以普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补充,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开设符合残疾人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依靠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为城镇残疾人提供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重点围绕促进城镇残疾人就业,开展能够获取职业资格的培训、与就业岗位能够对接的定向培训、有助于提升就业层次和实现稳定就业的培训,切实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经费投入力度,并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支持残疾人培训机构就适合相关职业(工种)设立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2.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修订《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残疾人就业保护和促进政策。动员组织社会用人单位提供一批残疾人就业岗位。将开发乡镇社区基层服务岗位作为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领域,拓展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通过政府购买社区岗位,帮助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
3.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扎实开展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对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两级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规划和部署。加快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不断提升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切实提高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残联劳服机构要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月等活动,重点做好失业残疾人、困难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中有就业愿望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工作。加大对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和残疾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服务力度,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直接援助等措施提高就业率。
5.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开办残疾人福利性工厂,为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造条件。研究探索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政策措施。对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积极提供服务,给予创业培训、创业资金等必要的支持,帮助一批残疾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6.认真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组织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技能鉴定考试工作,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培养培训盲人医疗、保健按摩人员500名,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帮助有执业资格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所。
(五)扶贫
主要任务:
——全面详尽掌握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底数,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残疾人扶贫开发措施。
——协调解决好农牧区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惠农政策、社会保障范围,使因病、因灾、因祸暂时贫困的残疾人得到专项和阶段性救济救助。
——扶助初步解决温饱的农牧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稳定提高经济收入;处于社会收入低层的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残疾人通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实现就业,缩小与社会收入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为1万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农牧区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解决城乡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巩固完善扶贫基地扶持模式,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农牧区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的有效载体;开展扶贫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2.加大扶贫培训力度,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对1万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农牧区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扶贫培训效果。就业培训项目、就业培训资金向农牧区残疾人倾斜。
3.继续做好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确保康复扶贫贷款计划落实,加强调研,总结经验,推广有效模式,努力提高康复扶贫贷款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
4.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牧区贫困残疾人。
5.加快推动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将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建房项目,并密切结合扶贫开发规划、移民搬迁、灾后重建等工作,确保残疾人家庭建房资金足额到位,基本解决城乡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六)文化体育
主要任务: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
——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
——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促进残疾人身心康复,提高社会参与能力。
——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在重大残疾人赛事中争取优异成绩。
——广泛开展社区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不低于60%。
政策措施:
1.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群艺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残疾人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艺术团体参与。
2.以“残疾人文化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推进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建成80个社区残疾人图书室。
3.省盲人阅览室增加藏书量,加快书籍更新,配备辅助器具,进一步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支持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图书馆普遍建立盲人阅览室。
4.组建省残疾人艺术团,举办全省第五届残疾人艺术汇演,探索建立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5.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全省、区域残疾人体育展示活动。与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相结合,在社区和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等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活跃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
6.发展残疾人体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建立优秀的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壮大残疾人体育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实施残疾人运动员等级评定办法,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基地建设,加强残疾人体育道德作风建设,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7.举办青海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扩大影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参加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第六届全国特奥会,争取优异成绩。
(七)维权
主要任务:
——注重政策研究,制定惠及残疾人的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
——健全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残疾人维权的渠道。
——构建残疾人法律救助网络,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
——畅通残疾人信访反映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和谐环境和社会稳定。
——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为2000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政策措施:
1.深化政策研究和法规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出台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无障碍建设等规章制度,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在涉及残疾人的立法中纳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加大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协调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和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依法维护残疾人的权益。
2.健全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加强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三级残疾人维权工作机构建设,建立维权工作制度,规范维权工作程序。重视残疾人维权干部培训。
3.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管理,加快乡(镇、街道)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建设,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371个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确保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法律咨询和服务。积极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
4.重视残疾人信访维稳,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残联将残疾人信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畅通信访反映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把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严厉打击重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5.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注重物质环境无障碍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强化无障碍设施管理。开展全国无障碍县(市、区、行委)创建工作,在小城镇和旅游景区推广国家无障碍建设强制标准。加快推进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全面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为2000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普及无障碍知识,开展无障碍建设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加强无障碍推广、宣传与表彰。
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在公共服务行业推广使用基本手语、手语翻译、书面语交流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方法。指导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文体科技场馆、旅游景区开设无障碍窗口,设立明显标识,公示相关服务内容。推动有条件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在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
6.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委员在全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7.规范残疾人机动车运营管理。重视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和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八)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资源共享、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
——实施重点预防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政策措施:
1.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开展婚前检查,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提高孕前优生人群覆盖率,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进一步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项目,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探索建立卫生、人口计生、残联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体系,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形成残疾儿童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制度,有效控制自闭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有效控制先天性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所引起的儿童智力残疾的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将新发麻风病患者ⅱ级畸残率控制在20%以内。积极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规范管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有效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防止出现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重度氟骨症患者、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性、亚急性克山病病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儿童盲、曲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规范临床医疗药品使用管理,完善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措施和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组织好全国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有害环境地区居民、交通和矿山行业职工、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
4.加强有关残疾预防法规规章建设。执行国家残疾分类分级标准,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九)残疾人组织、工作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建设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对全省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2.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组织机构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加大对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将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增加经费保障;县 (市、区、行委) 级以上残联也应安排并增加对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残疾人工作经费的补助。落实解决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报酬)。
3.县(市、区、行委)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省、州(地、市)残联设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机构,解决“经费、场地、人员”三落实问题。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规范化建设,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民间残疾人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4.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省级残联配备盲人、聋人专职理事,逐步配备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理事。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州(地、市)、县(市、区、行委)级残联干部培训力度。认真做好省残联及各级残联换届工作。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
5.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建立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大力抓好专职委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专职委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并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开展各类教育培训,通过实际、实用、实效的培训,切实提高专职委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省级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评价激励、权益维护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长效化。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15万人。
7.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自强典型。
8.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各州(地、市)建成以康复服务为主、80%以上的县(市、区、行委)建成以托养服务为主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推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机构托养、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十)信息化建设和统计监测
主要任务:
——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应用和信息化建设,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统计和监测,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
政策措施:
1.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继续加强省残联和各州(地、市)残联网站资源和无障碍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残联系统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强基层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强对下级残联信息化建设的指导与支持。
2.加强基层业务台账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定期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3.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稳定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完成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任务。
(十一)社会环境
主要任务:
——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培育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建立省、州(地、市)两级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联动网络,完善新闻宣传通讯员制度。组织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的推荐、评选工作。持续推进“字幕工程”,办好省广播电视台手语新闻栏目和《残疾人之友》栏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争取有条件的州(地、市)电视台开播手语新闻栏目,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庆日活动,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等扶残助残活动。大力宣传“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残疾人之家”、“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典型事迹,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支持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发展,实施好“青海人道助残工程”等残疾人慈善品牌项目。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十二)对外交流与合作
继续推进与国内外各类残疾人组织、慈善团体和个人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有关残疾人工作的先进理念、医学技术和康复设施等。
配合全省外事工作大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外事工作组织框架,做好涉及残疾人工作领域的来访和出访工作,推进实质性合作,促进青海与国内外残疾人组织的联系交流迈上新的台阶。
四、规划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实施好《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地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部门要结合本规划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附件1
“十二五”时期重点工作项目
1.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生活困难残疾人纳入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范围,使残疾人基本生活有保障。
2.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等国家重点康复项目,为12万人(次)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供应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9.2万件。
3. 研究制定《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和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371个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为2000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供补助。
4.完成14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新(扩)建任务;适龄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平均入学率达到85%。
5.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5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6.建设100个“社区残疾人之家”。
7.有就业要求和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为1万名城镇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1万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农牧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8.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4000人。
9.建成80个社区残疾人图书室,支持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图书馆普遍建立盲人阅览室;组建省残疾人艺术团,举办全省第五届残疾人艺术汇演;举办青海省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
10. 各州(地、市)建成以康复服务为主、80%以上的县(市、区、行委)建成以托养服务为主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11.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对全省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12. 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15万人。
13.加大对玉树灾区的扶持和康复服务力度,支持玉树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重建。
附件2
青海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执行评估指标体系
|
监 测 指 标
|
单 位
|
权重
|
目标值
|
社会保障
|
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比例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比例
3.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比例
4.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
5.农牧区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
6.农牧区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比例
|
%
%
%
%
%
%
|
4
4
6
6
6
6
|
≥50
≥30
≥90
≥90
≥98
≥85
|
公共服务
|
1.重点康复工程服务人数
2.康复服务比例
3.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4.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
5.农牧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人数
6.城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
7.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
8.社区服务比例
9.社区活动参与率
|
万人(次)
%
%
万人
万人
万人
万人(次)
%
%
|
5
4
5
5
4
5
4
4
4
|
≥12
≥70
≥85
≥0.4
≥1
≥1
≥5
≥70
≥60
|
生活水平
|
1.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牧区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
3.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4.农牧区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5.百户残疾人家庭彩色电视机拥有量
|
元
元
%
%
台
|
7
7
5
5
4
|
≥6300
≥3200
≤42
≤44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