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4年6月2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部署要求,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完善残疾人专项特惠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到2020年,残疾人享有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普遍得到更加便捷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与全省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保障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信息识别制度,对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要给予特殊倾斜,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建立并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适时启动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大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救助力度。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快实现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康复治疗。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对城乡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设立残疾人专项救助资金,对生活困难残疾人予以救助。
(二)保障残疾人医疗、养老、住房等基本需求。按规定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险全覆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基本药物和治疗救助制度。制定病残津贴实施办法。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照顾。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将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基本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
(三)保障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照料服务等特殊需求。加快推动建立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对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给予政府补贴。健全残疾人长期照料服务体系,加强资源统筹,建立残疾人服务与儿童、老年人等服务体系的衔接机制,促进残疾人照料服务与医疗、护理、康复、托养、就业、社会参与等服务的有机整合,加快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进程。建立残疾人托养补贴制度和托养服务网络,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服务。为单身盲人、夫妻盲人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和出行服务。要针对不同年龄段残疾对象,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相配套的综合性扶持政策。
(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待遇。研究制定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费用补贴制度。建立聋人、盲人信息消费补贴和聋人手语翻译服务补贴制度。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逐步实现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完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制度。残疾人免费进入公园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政府对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补贴。鼓励开设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积极探索对无行为能力残疾人的财产继承、管理和保值增值的信托制度。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残疾人增收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开发适宜的就业岗位,推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时,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招聘单位专设残疾人招录(聘)岗位时,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定向招聘制度。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和奖励制度。依法对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无障碍改造等予以补助。省级政府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2015年底前至少招录安置1名残疾人。
(二)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和产业发展,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制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政策。扶持盲人按摩服务业,促进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推进残疾人就业园区建设,培育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三)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其他方式灵活就业。设立残疾人创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提供资金支持和小额贷款贴息,并在社会保险、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补贴。开拓残疾人网络就业、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等就业模式,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重点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协会服务、优秀企业(能人)带动等措施,建立完善的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发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残疾人。探索制定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性政策。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扶持,帮助难以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鼓励创办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立残疾人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制定扶持残疾人兴办企业贴息和补贴办法。
(四)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均等化全程就业服务,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并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消除残疾人就业障碍,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
(五)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纳入扶贫开发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要把低于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持重点人群,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建档立卡登记,实行精准扶贫,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减少贫困残疾人数量。将支农惠农政策惠及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加大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力度,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能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组织带动农村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并保障其财产权利和合法收益。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建立一批具有产业特色、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扶贫基地,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致富。鼓励、扶持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四、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
(一)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开展社区康复和上门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社区医生与残疾人服务契约关系,依托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健康档案、家庭病床、照料、康复训练、工疗、娱疗、心理疏导、辅助器具租借、上门诊视、医疗康复转介等服务。加强残疾妇女卫生保健。继续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残疾儿童、农村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康复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产业发展,扶持一批残疾人康复服务企业。加快辅助器具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推动辅具产业升级。建立以社会保险、政府补贴为主的综合支付制度,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人士提供质优价廉的辅助器具。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二)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要大力发展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中小学校要积极对他们开展康复训练。鼓励各类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保障3至5岁残疾儿童普遍接受学前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攻坚,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问题,使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3%以上。推行全纳教育,支持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数量较多的普通学校建设特教资源教室。为送教上门教师提供工作、交通补贴,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予以适当倾斜。开展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建设试点。积极推进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高等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充分发挥河北电大特殊教育学院、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作用,推进残疾人远程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河北省特殊教育学院,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有计划地在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考生参加各类考试的辅助办法。大力开展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规范和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提供服务。
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支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按照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10至15倍的标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年生均经费不少于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特殊学习用品补助;各地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住宿生交通费予以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普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进一步研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专任教师待遇水平。
(三)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和社区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组织开展群众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省、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扶持盲文图书、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开展文化进社区、残疾人文化周等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加强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建设。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艺术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发展残疾人文化产业。全面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配置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推广普及残疾人体育健身项目,为残疾人提供健身指导,组织残疾人积极参与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各县(市、区)每年组织残疾人健身运动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提高训练竞赛科学化水平。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镇化、信息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各市、县(市、区)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提高无障碍化水平,探索推广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模式和经验,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学校、医院、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铁路旅客车站、机场旅客航站区及民用航空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鼓励研发适合残疾人出行的代步工具,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成立专门为残疾人、老年人服务的无障碍车队。完善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和金融、旅游等行业无障碍服务。普及药品、食品信息识别无障碍。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无障碍,实现省级政府及其主要部门、设区市政府门户网站、残疾人组织网站、公共服务网站信息识别无障碍。
五、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地方立法,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社会环境。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平等权益,保障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的平等机会。各级人大、政协要开展涉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视察、调研。
(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县级以上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积极推动将人身损害赔偿等更多与残疾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对残疾人法律救助予以经费补贴。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纳入社会协商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与信访工作的衔接,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诉求及时解决。建设残疾人网上信访工作平台,进一步畅通残疾人信访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建立完善便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及时稳妥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严厉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残疾人事业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大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吸引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资残疾人服务业。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二)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特殊教育等设施建设。推动市、县两级建成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偿或购买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推进各类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到2018年,基本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生存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体系框架。
(三)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残疾人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标准,开展绩效考评和资质等级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在营业税、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享有与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用水、用气、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加快残疾人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服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康复技术、中医康复保健、特殊教育、手语主持等残疾人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设立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建立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办法。
(五)建立残疾人志愿者服务体系。成立河北省残疾人服务志愿者使团,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设分团。建立社会志愿者注册系统平台,对助残志愿者进行注册管理,形成完整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服务对接、评价激励、权益维护机制,实现助残服务专业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完善助残志愿者信息服务网络,建立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联络站(点),设立志愿者服务专呼电话,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六)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基础研究。加快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与民政、劳动社会保障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准确掌握残疾人基本需求情况和各项政策覆盖情况、残疾人受益率情况,建立以实证为基础的科学决策模式。推动将残疾人纳入人口普查等常规统计调查范围,规范残疾人事业统计、残疾人状况监测和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加强各级残联门户网站和残疾人服务网建设,推进信息公开,探索电子商务服务模式,构建残疾人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鼓励高等院校、社科机构设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机构,积极推进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研究。
(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企业、机构参与残疾人服务业。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辅助器具、信息无障碍服务等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机制在提供服务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有效扩大服务供给,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助残指导员队伍。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理念,深入开展自强与助残活动,创造有利于残疾人同步实现全面小康进程的社会环境。
(八)促进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重点做好进城残疾人的就业扶持,保障进城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享有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等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支持“老少边穷”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从资金和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九)加强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积极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残疾人证(卡)核发等服务项目。加强社区(村)和企业的残疾人协会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将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专项会议,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残疾人事业问题。各级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则,切实发挥统筹协调职责;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合力;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城乡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将残疾人公共服务切实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本地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将对落实本意见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