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1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及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强化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市、县要积极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推进分类保障,可对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抚养的残疾人低保家庭适当提高低保标准。
(二)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完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制度。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家庭等给予优先支持。到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五)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建立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制度。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六)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二、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权益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就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在岗的残疾人包括在15%比例内。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三)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并对其提供孵化服务。各市、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且能够胜任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政府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
(四)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步伐。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加强技能培训,确保每个重点扶持对象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掌握1项以上实用技术,参与1个致富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鼓励贫困县统筹各级到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扶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残疾人发展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产业。大力发展“企业 残疾人户”“合作社 基地 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建立完善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服务体系,开辟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
三、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基本药物和治疗救助制度。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
(三)强化残疾预防服务。制定河北省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筛查管理、信息管理、康复救助和康复管理联动机制及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财政安排必要的经费,鼓励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致残原因信息数据分析研究。各级残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重点普及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一)优先发展融合教育。鼓励普通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幼儿,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学。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巡回教学、远程教学及家庭课堂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残疾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享受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的政策性照顾。
(二)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残疾儿童接收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收免费义务教育,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三)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10至15倍的规定并逐步提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对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完善特教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特教学校在全部教学内容中,劳动课学生实际动手训练时间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特殊教育学校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拓宽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渠道。
五、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
(一)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省级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500元,市、县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贴。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省、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推动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由各级政府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每年各社区至少组织开展文化、体育进社区和残疾人文化周等活动,举办各种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及展览、征文、体育比赛、趣味体育等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艺术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示范点和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各县(市、区)每年组织残疾人健身运动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市、县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渠道,建立便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规定。对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制定,要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提高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落实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通过政府投资、资助、合作、公私合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多形式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每个市、县建有1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每个社区、行政村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建立残疾人康复站。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设立残疾人康复室。每个县(市、区)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规范化的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中心。
(四)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群众性助残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定期到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各类学校要定期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五)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对残疾人服务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培训等服务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网络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全省残疾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推动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大力发展“互联网 ”,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与残疾人各项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领域创造新生态。
(七)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