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残联〔2012〕18号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全面提高残疾人教育发展水平”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提高残疾人整体受教育水平,促进残疾人提升就业层次,现就本市残疾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给予学习费用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处于就业年龄段内(即: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申请成人学历教育学费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就读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成人学历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高等院校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大学、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级中学等。
(二)就读学历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成人教育学历。
(三)补贴对象在成人教育机构就读以下学历教育阶段可获得补贴,从低到高为:中等学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四)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所就读的学历不得低于其已获得的学历。补贴对象接受同等学历教育,享受一次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所需学费,由个人承担10%、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90%。
(二)参加中等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得超过3600元;参加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得超过9000元;参加高等本科学历教育所获学费补贴累计不得超过13500元。
(三)学费补贴标准将根据有关学历教育机构学费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四、补贴申请程序
(一)补贴申请时间
按学期缴纳学费的补贴对象,应于每学期结束后提出补贴申请;按学年缴纳学费的补贴对象,应于每学年结束后提出补贴申请。
(二)补贴申请受理机构
补贴申请受理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贴申请程序
1、在报读成人学历教育之前,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备案申请,填写《上海市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场作出审核意见,并将一份《审批表》返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场告知原因。
3、每学期(学年)成人学历教育考试(考核)合格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考试(考核)成绩单复印件;
(3)申请人缴纳学费财务凭证原件;
(4)《审批表》复印件。
4、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自受理补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填写《上海市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补贴发放登记表》(附件2),做好申请人成人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台账。
5、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为每位补贴对象建立成人学历教育档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年度《上海市残疾人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汇总名册》(附件3)。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