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发展,扶持和促进更多盲人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盲人按摩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10部门印发的《新疆盲人按摩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按照新残教就字[1999]91号文件规定,在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二、扶持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给予扶持:
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体。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沐浴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
3、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每张按摩床的按摩工作区域应不少于5平方米。
4、具备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盲人按摩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盲人按摩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5、盲人按摩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6、盲人按摩经营场所必须配有洗衣机、消毒柜、灭火器,保持经营场所安全、清洁、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三、扶持标准
1、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开业所需资金先由盲人按摩经营户垫付,经地、州(市)、县(市、区)残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发放扶持资金。
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3、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房租、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资助:
⑴歇业、停业、注销,然后从新开业或者异地开业的;
⑵从业盲人已受过资助的;
⑶违规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或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后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申报审核
1、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报送下列材料:
(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人员名册
(3)、从业盲人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原件
(4)、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份健康证明原件
(5)、单位与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及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个体经营者略)
(6)、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原件
(7)、营业执照原件
以上材料需个人保存的原件,县级残联审核后留复印件。
2、县(市、区)残联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扶持资金材料进行初审,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地、州(市)残联,地、州(市)残联汇总复核后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材料报自治区残联审核。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确定扶持金额,经批准后逐级拨付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五、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按照5:2:3比例负担。
六、监督管理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如实申报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对违法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不再对其资金扶持。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残联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对工作人员因私舞弊、滥用职权发放扶持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其它
1、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2、本办法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