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残字[2014]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资委、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资委、残疾人联合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我区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残疾人依然是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难落实、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狠抓落实,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地、州、市要采取切实措施,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建立定期向自治区人大申请执法检查机制,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加大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执法监督,随时掌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
二、率先垂范,推动全社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2%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今后补充工作人员时应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四)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五)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人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地(州、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自治区、地、州、市残联机关干部职工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六)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逐年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争取到2020年达到2%的要求。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应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各级国资部门协助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三、落实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八)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无业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不含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盲人按摩机构)的奖励力度。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地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对单位负担部分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对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经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所需资金从本级残保金中列支。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的数额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未设地税部门的县由国税部门代征)。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各类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地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67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转发<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残字〔2012〕172号)精神,扎实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对未就业的残疾人开展就业和创业培训。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内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专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实现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为残疾人提供符合残疾人特性的就业服务工作,并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五、统筹协调,齐抓共管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坚持分工合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协调会,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要定期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十五)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六)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七)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八)各地(州、市)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免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都要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二十)对以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给予残疾人歧视的内容进行清理,该废除的明确予以废除。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