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较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为有基本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布局更加合理,服务更加科学规范,残疾儿童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
第三条 救助对象
主要为0 - 6岁(不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服务项目和肢体残疾儿童肢体矫治手术项目扩展到7 - 14岁。
第四条 救助条件
(一)具有太原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
(三)经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评估,有康复服务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四)残疾儿童监护人对康复救助有正确认识,能够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第三章 救助服务内容及救助标准
第五条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服务
对经儿童残疾诊断定点医院确诊的0 - 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第六条 康复训练服务
(一)为0 - 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15 000元/人/年。
(二)为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 - 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康复服务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9 000元/人/年。
(三)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 000元/人/年。
(四)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在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后,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进行差额救助。
(五)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第七条 手术服务
(一)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服务
为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0 - 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服务救助标准为16 000元/人。
对因招标采购产品等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査,而在定点手术医院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听力残疾儿童,给予30 000元一次性救助。未申请项目救助,自行在医院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听力残疾儿童,不在本项目救助范围内。
(二)肢体矫治手术服务
为0 - 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 000元/人。其中10 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 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第八条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有基本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按《太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其中,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提供适配及手术服务。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1 200元/人。
第九条 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0 - 6岁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康复知识培训、组织开展社会融合活动、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服务时间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1 000元/人/年。当年接受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十条 儿童残疾筛查与诊断服务
重点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筛查诊断服务。
第十一条 儿童残疾初筛服务
(一)初筛机构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初筛机构。
(二)残疾初筛服务
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织初筛机构医务人员深入乡镇(街办)、社区(村)及托幼机构,对当地儿童进行残疾筛查。
各初筛机构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在新生儿疾病(缺陷)筛查、婴幼儿听力筛查、儿童健康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儿童进行残疾筛查。
初筛过程中发现体征残疾呈阳性儿童,由初筛机构将其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并将儿童转介至当地儿童残疾复筛定点机构接受残疾复筛服务,或直接转介至诊断机构接受残疾诊断服务。
第十二条 儿童残疾复筛服务
(一)复筛机构
县(市、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儿童残疾复筛机构。
(二)残疾复筛服务
儿童残疾复筛机构对初筛残疾阳性儿童进行复筛,并将复筛残疾阳性的儿童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将儿童转介至残疾诊断机构接受诊断服务。
第十三条 儿童残疾诊断服务
(一)诊断机构
由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确定具备儿童残疾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儿童残疾诊断服务。
(二)残疾诊断服务
儿童残疾诊断机构负责对初筛或复筛残疾阳性儿童进行残疾诊断。经诊断,将残疾阳性儿童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作为康复救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确定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残联邀请相关专家,依据《山西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考核评估办法(试行)》,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若有新的考核评估办法出台,以新标准为依据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对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市残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
(一)康复训练和肢体矫治手术救助申请
有康复意愿的残疾儿童监护人,自由选择省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评估,经评估有康复需求、符合救助条件且机构有接收能力的,由定点机构通过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进行救助项目网上申请。
有康复服务能力的市、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向同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
(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度、极重度聋儿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重度、极重度聋儿监护人(由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登录中国听障儿童服务网注册登记后在该网站进行救助申请。
(三)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申请
有辅助器具需求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相应机构通过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提出救助申请;市、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向同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太原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和县(市、区)残联为辅助器具评估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确定救助对象
(一)康复训练和肢体矫治手术救助对象
残疾儿童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残联依据救助条件对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进行网上审批,市残联复核无误后,确定为救助对象。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市残联审批后确定为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批准救助的儿童,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对象
人工耳蜗初筛、复筛机构对申请救助的聋儿进行手术可行性检查,若聋儿各项生理指标符合项目手术要求,复筛机构将该儿童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经儿童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审批,市残联复核无误后,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对象
县(市、区)残联通过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依据救助条件和《太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对申请辅助器具救助的残疾儿童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残联复核后确定为救助对象。市、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同级残联审批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救助服务
确定为救助对象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手术)机构接受服务。定点康复(手术)机构应与救助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手术等服务,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求助管理系统,开展监护人培训。
有条件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可为不方便到机构训练的居家残疾儿童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指导下开展此项服务。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按评估结果,对照《太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自行购置。
第十八条 经费结算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直接结算。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与儿童福利机构直接结算或报销。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内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用,由县级残联审核后按救助标准给予报销。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辅助器具,由县级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
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由负责采购的单位与中标厂商直接结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残联组织:负责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配合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开设学前教育,提供康复训练,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残疾程度较轻和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五)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七)审计部门: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市场监督部门:负责营利性康复服务机构登记和信息公示共享,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残联组织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应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动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全面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绩效进行评估,确保救助取得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