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综〔202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今年市政府将“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现残疾人群体全覆盖”列为市政府民生实事之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效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实现持证残疾人群体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减轻残疾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风险和家庭负担,推动残疾人主动参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持续提升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保险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公益性原则。保险产品设计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充分体现“保障有力、保费低廉”的特点。按照标准统一、动态调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提供人性化、一站式服务。
(三)便捷性原则。提供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明确保险路径,细化权利义务,简化索赔手续,赔付资金要及时到位。
三、保障内容
(一)参保对象:在太原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持证状态的残疾人。
(二)保费标准:50元/人/年。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对保险范围和保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保险范围及赔付标准: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 50000元。
2.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 50000元(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
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保险金额5000元。
4.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50元/人/天,期限30天。
5.保险范围及赔付标准等在保险协议中具体约定,今后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及商业保险发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四)投保方式:由各县(市、区)残联作为投保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五)保险期限:投保人按1份/人/年为被保险人投保。以保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同日前1日为1个保险期限。
(六)保险人数:以保险协议签订日为节点,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当年保险期限内新增办证残疾人纳入次年参保范围。
四、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加大保障力度,增加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扩大保障范围,推进残疾人持续享受高质量的保险服务。
五、相关事项
(一)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记名的形式进行投保,各县(市、区)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保险即时生效。
承保机构负责审核投保资料,并就承保条款对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出解释。各县(市、区)残联对保险公司的审核、投保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发生理赔,以投保时的残疾人名册为准,由各县(市、区)残联审核确认残疾人身份,进入理赔流程。
保险协议生效后,县(市、区)残联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残疾人意外伤害出险情况,定期向承保机构搜集残疾人意外伤害理赔情况,并报市残联备案。
已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县(市、区),要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与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的有效衔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抓好市政府民生实事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残联作为工作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种问题。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县(市、区)要明确参保对象、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等,细致规范做好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为投保的残疾人及时办理理赔手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保险权益。保险公司要优化承保、理赔、调查等内部工作环节,提升服务效率,提供政府满意、群众好评的保险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承保机构履约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发生意外伤害且得到理赔的残疾人(或其家庭)进行随访,并对理赔工作满意率进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服务。市残联做好抽查监督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宣传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优越性,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的浓厚氛围。做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充分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意义、权益、方式、方法以及理赔知识,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走出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