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1年12月,胡某某开始在阿勒泰地区的煤矿工作。2001年5月企业改制,成立阿勒泰鑫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和原地区煤矿大多数职工一起转入矿业公司工作,任4号井地面工组长。直到2001年10月28日该矿业公司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派公司统计员给每人发了格式合同,让工人填写。胡某某填的是三年期限,统计员将工人填好的合同收走后,直到2002年4月初才向工人发放。但2002年3月,矿上调整4号井地面工作人员,胡某某因身体情况不愿下井,公司让其等待分配,统计员到4号井发劳动合同时胡某某已不在井上,便没有发给胡某某公司盖章的合同,但公司也并未给胡某某任何处分或说明。经胡某某多次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公司安排其在六、七、八三个月修公路,之后胡某某又等待安排。2002年国庆节后,公司让胡某某招徕拉煤客户,带车去井上装煤。2002年10月14日晚上,胡某某按总经理的指示带车去4号井装煤,不慎从煤槽上摔下,致三级伤残。
胡某某受伤后,矿业公司将其送到阿勒泰地区医院,让其妻子写了借条,才借给5000元的医疗费,之后再也不闻不问,并否认胡某某与该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胡某某受伤后,没有了工资,从2003年1月公司也不再为他交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胡的妻子已病退,每月只有300元的工资,两个女儿一个读高中一年级,一个读初中一年级,还有一个常年患病的老母,不要说为胡治伤,一家人吃饭也成了问题,全家人陷入绝境。胡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劳动部门称胡某某没有与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受理。从此,胡某某走上了长达三年的诉讼维权之路。
【案件结果】
在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胡某某在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4年7月14日做出〔2003〕福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认定胡某某与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矿业公司上诉后,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却以〔2004〕阿中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胡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某的“诉讼内容是工伤赔偿,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胡某某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诉,陈述自己在一审中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又要求工伤赔偿,只是因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代他写的诉状不规范。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做出〔2005〕阿中民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4〕阿中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撤销福海县人民法院〔2003〕福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发回福海县人民法院重审。”2005年8月16日福海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做出〔2005〕福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确认胡某某与阿勒泰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矿业公司再次上诉,2005年11月29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阿中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至此,胡某某与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才得以确认。胡某某依法向阿勒泰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2006年1月20日,该局以阿地劳工认〔2006〕11号确认胡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负伤的,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公司做了大量工作,矿业公司对工伤认定再未提出异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胡某某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矿业公司为胡某某补交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费等各项保险费,胡某某工伤确认前的护理费、工资由矿业公司给付。从2006年1月起,胡某某从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领取每月9656元的工资和每月415元的护理费,其后的医疗费也由社保机构给予报销。经过三年多的诉讼,法律最终还胡某某以公平和正义,胡某某一家人走出了困境,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胡某某与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合同的明确依据。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上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欠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可见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设置了多重保护途径。但作为劳动者本身应当强化维权意识,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利于在纠纷发生后迅速实现自身权利。
本案同时反映了部分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的管理层,法制观念淡薄,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学法、守法、用法。
本案的审理实践说明:以公正和效率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在某些法院未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少数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当事人陷入讼累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关注弱势群体,以人为本的执政、司法理念还未真正树立。法治和谐社会必将建立,但路漫漫其修远。我们为残疾人维权的工作要脚踏实地,更加努力。